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劝酒需谨慎!男子醉亡,聚餐同事被起诉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410人看过

 黄某是一家酒店的厨师。某日,黄某与几位同事聚餐时因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黄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黄某家人将参与聚餐的几位同事诉至法院。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这几位同事未尽对黄某的提醒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同事曾拒绝为其洗胃,因此同事对黄某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判决平均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家人观点

黄某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同事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对黄某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延误了黄某最佳抢救时间,后又拒绝为黄某洗胃检查,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故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同事观点

聚餐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已尽到救治义务。同事几人称,聚餐期间没有任何劝酒行为。发现黄某醉酒后,就将二人送到了医院,并否认曾拒绝洗胃,还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8000余元,且部门曾捐款1.5万元对黄某家属表示慰问。其认为,已尽到救治义务,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审理法官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饮者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时,其他同饮者的责任远远小于饮酒者自己的责任。黄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醉酒的危险性,死亡的后果系黄某本身的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负最主要的责任。

   并且,几名被告与黄某系同事之间自发组织聚餐,对黄某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黄某饮酒系在他人强迫压力或放任之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延误抢救时间。此外,黄某就医时处于昏睡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几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且陪同就医的同事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预见洗胃与否对李某健康及生命产生的影响,法院认为对其苛以专业人的标准要求过高。故法院仅认定几名同事对黄某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判决几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黄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2万元。


【小编提醒】


亲朋好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章由朱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