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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你会给吗?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2人看过

   12月13日,四川某市爆出一份奇葩的分手账单,让人很意外,原来是一对恋人分手,男方母亲要求清算谈恋爱期间的费用,最终双方在介绍人的协调下,女方向男方支付8000元,至此双方分手。想必现实生活中大家也会遇到分手时被索要分手费情况,接下来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要明确谈恋爱是不是法律行为?

   现实中男女双方单纯的恋爱关系,是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属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但是倘若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有财产、抚养纠纷等情形,就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了。


2、“分手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如上所述,倘若双方仅仅是恋爱关系,并没有同居或者即使同居也没有抚养权、财产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的一些日常消费性支出,是赠与行为,只要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方在分手时向对方索要“分手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一方愿意向对方支付所谓的“分手费”,只要是自愿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有效的,支付分手费后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其次,若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消费已经超出日常消费的范围,一般男方会以缔结结婚为目的赠送女方房屋、汽车等大额财物。此时若双方分手,由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可以向受赠一方要求返还该部分财产。

  最后,若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一起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财物或者生育有子女,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经常会有女生询问,恋爱期间怀孕,坠胎后能否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者青春损失费。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坠胎是女方的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女方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是若女方将孩子生下,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除此之外,分手时还可以要求分割一起购买的财产。

3、男女双方能走到一起是缘分,感情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索要分手费于法无据。社会复杂,涉世未深的朋友们要学会慧眼识人,避免分手后引发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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