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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603人看过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人说“他要是不愿赔钱的话,就让他牢底坐穿吧”、“他要的钱太多的话,我宁可坐牢来抵”诸如此类的话,甚至在最近的接待中,也出现了“我骑电动车撞倒了人,对方要价太高,能不能坐牢来抵不赔钱呢?”这样的问题。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人民有这样的观念,觉得“赔钱”与“坐牢”之间可以互相“替代”呢?

  法律知识的缺乏当然是根本原因,但这种观念直接产生于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通过积极地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赔偿,从而获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同时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最终争取较轻刑罚。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观念,即“花钱可以少受罚(死刑案件中,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谅解书后甚至可以‘免死’)”,于是想当然地认为,愿意接受刑罚而不愿出钱也是可以的。

                 

承担刑事责任与进行赔偿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二者之间的关系仅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与进行赔偿的关系问题;其次,在刑事案件中,原本刑事责任主要是对国家承担的负责,二进行赔偿则主要强调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损失进行弥补,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这一点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就可以看出。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加害人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将加害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加害人宁愿受罚也不愿进行赔偿的话,这种想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并且民事权利优先于国家对财产的刑罚权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承担刑事责任与进行损害赔偿的关系为: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可以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或以此证明自己的悔罪情况从而获得较轻判决,但不能通过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减轻甚至免除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民事责任(通俗地说,即便因为不愿承担民事责任而坐了更长时间的牢,对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该赔偿的金额还得如数赔上)。所以,建议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积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民事责任,打消既惩罚自己又为难被害人的不切实际的念头。

                     本文有朱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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