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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354人看过

  对于代孕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各有不同,即使在允许代孕的国家,其开放程度亦有不同,我国目前尚属禁止。尽管代孕行为在我国尚不合法,但由于潜在的社会需求,且人工生殖技术已发展至可实现代孕的程度,代孕情况在现实中依然存在。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制裁,但因此出生的孩子并不经由制裁而消失,无论代孕这一社会现象合法与否,都必然涉及到因代孕而出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而对其法律地位作出认定,进而解决代孕子女的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是保护代孕所生子女合法权益之必须。

2016年,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在该案中,甲、乙夫妻二人因妻子乙不孕不育,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甲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即甲1、甲2,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甲、乙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后三年,甲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携两个孩子继续共同生活。作为孩子祖父母的甲父、甲母就监护权提出异议并提起了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知卵子提供者及代孕者的任何身份信息。法院究竟是出于何种考量,最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了监护权归属乙。

一、关于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

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首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原则。本案中作为代孕所生子女的甲1、甲2,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关于生父的认定,甲与两名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故法律上的亲生父亲应为罗乙。由于甲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

二、乙与甲1、甲2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是指本无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首先,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方始成立,而《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系针对《收养法》实施之前已建立事实收养的情形,本案中乙与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之间显然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二)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意愿,即非生父母一方具有将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二是事实行为,即非生父母一方对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两个孩子是陈某与罗乙结婚后,由甲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之子女,并一直随甲、乙夫妇共同生活,甲去世后又随乙共同生活达两年,乙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甲的死亡并不能使乙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三、本案中罗某丁、罗某戊的监护权归属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理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乙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首先,从纠纷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考虑,乙正值盛年,有正当工作和稳定收入,亦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抚养照顾好两名孩子;而孩子祖父母已至耄耋、古稀之年,身体状况及精力均不足以抚养照顾两名年幼的孩子,自身监护能力之不足。

其次,从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与孩子的亲密程度及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两个孩子一直随甲、乙夫妻共同生活,甲去世后由乙抚养照顾,已与乙形成了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而与祖父母并未共同生活过,能否适应环境的改变以及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状态尚属未知。更何况,对于幼儿来说,母爱是无法替代的,孩子的这一情感需求不能不予考虑。

最后,从家庭结构关系的完整性考虑,认定乙与两名孩子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对两个孩子来说,其家庭结构关系仍是完整的,不因其是代孕所生而有异于常人。人皆有父母,父母子女之情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元素,维护正常的亲子关系和家庭内部结构,对幼儿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法律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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