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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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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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可判刑,你知道吗?——虚假诉讼之公司篇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74人看过


不诚信可判刑,你知道吗?——虚假诉讼之公司篇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骗人又害已,亲人两行泪。



    各行各业皆有假象,演艺活动中有假唱,足球比赛中有假踢,政治选举中有假票,司法诉讼亦不例外,存在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所谓虚假诉讼其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简单点说:就是通过各种方式骗了法院,拿到了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诉讼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


    上一期《不诚信可判刑,你知道吗?》我们推出了婚姻篇,旨在通过各种生活实践中常出现的案例,为大家指出这些常态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本期公司篇,一诺刑事团队将通过分析部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为了追逐利益而产生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官司,来解构哪些“套路”属于公司领域常见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会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让我们用一些典型案例来告诉你。



案例一  虚构商品房买卖骗取银行贷款

      

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为了缓解燃眉之急,该公司急需银行贷款,可房子卖不出去就不好抵押。于是,公司找人想出“高招”,先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把房屋登记在赵某等“买房人”名下,然后以此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顺利地从银行获取了贷款。


    三年后,该公司渡过难关,顺利还清了贷款。此时,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没卖出手的房子,但难题却摆在眼前—必须注销掉赵某等459人名下虚假登记的房产。于是,公司老板杨某找到了律师李某、贾某等人。2010年3月,李某、贾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等“买房人”委托,代理他们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注销房产登记,该公司为此支付代理费200万元。通过虚假诉讼,法院作出调解书,459套房回到公司手中。当该公司去税务部门申请退回此前缴纳的400多万契税时,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检察机关介入,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开发商由于各种限定条件在银行贷款有一定困难,为了公司的现金流,想尽方法,看似聪明的资金回笼之法实则是犯罪行为。虚假诉讼的一大特点就是以调解书或确认调解协议方式结案较多,且当事人之间缺少实质对抗。原、被告双方表面上相互对立、但实质上相互串通、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一般不作抗辩或假装抗辩,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引诱法院错误采纳证据。



案例二    制造假债务避税


2017年年底,傅某所在的公司当年营利状况不错,会计告诉傅某应按照当年利润值进行报税。眼见一大笔资金要支付税款,傅某动起了脑子。2017年12月,傅某与老同学邵某合谋,虚构了其公司向邵某借款2000万元的事实,并将2000万元现金通过银行交易取得了流水凭证作为证据出示。随后,傅某又出具了虚假借条,并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虚假抵押给邵某。根据两人制定的计划,傅某指使邵某以其公司未偿还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借条、银行流水凭证等虚假证据,判令傅某公司归还邵某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这样当年的营业利润因为成本的增加,达到了避税的效果。傅某还因此得意了好一阵。


 

律师观点:

    被告人傅某与邵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债务,使公司的机械设备设定抵押,规避当年的纳税金额,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日常生活中,公司总经理有时会向单位财务人员提出避税要求,要求企业增大成本,减少利润,以达到应纳税额的相应降低。这种“想办法”不是合理避税,而是“支歪招”,通过制造假债务,假案件,将会使指使人、主谋人,参与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 伪造劳动关系骗得超额利益 


2012年,嘉兴市秀洲区某镇人民政府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就一村庄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然后,建筑公司又跟刘某等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面临巨额债务,工程逐步处于停工状态。2014年8月,镇政府根据各包工头上报的工程联系单,垫付工人工资600万余元,已足额垫付工人工资。但是各包工头取得垫付款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工人,其余款项挪作他用。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债权债务。2015年10月,各包工头为取得在执行中的优势地位,甚至是为了“骗得”更多超额利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采用伪造工人名单、工资发放表或者欠条的方式,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136名工人的名义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00余万元。同年10月,经法院调解,由公司支付工资款共计360余万元。包工头们原本以为既然有了法院的这番调解,只需坐等钱款到位了。没想到被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发现线索。秀洲区检察院查明刘某等人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的事实,遂提请抗诉。


 

 

律师观点:

    嘉兴这起案件是浙江省内建筑工程领域有影响力的虚假诉讼案件之一。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债权的最后执行中工人薪资是被优先保证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血汗钱优先得到保护,但这也被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当成了可乘之机,据了解,类似虚假诉讼案件近年多发,一般具有当事人众多、总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深重这些特征。


案例四   借用他人资质“借丢了钱”


2014年6月,王某借用某公司资质与省安集团签订协议,承接了扬中翡丽中央一期机电工程。2017年1月,省安集团将工程款90万元汇入了某公司的账户。由于该账户已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致使该笔工程款无法取出。 


    王某为了拿到该90万元,私刻了省安公司行政公章,伪造起诉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17年2月14日冒用省安集团的名义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某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同时申请对该9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其诉称2017年1月24日,由于省安公司的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该打入南通某公司的90万元打入到了某公司账户,要求某公司返还该款项。2017年3月6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于2017年3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省安公司90万元。后经群众举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立刻展开调查,已向江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已将嫌疑人某伪造公司印章、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对其他人员的涉案情况调查仍在进行中。

 

律师观点:

    建筑施工领域借用资质施工是普遍现象,但借用了他人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也应付到被借用资质的单位,如果被借用资质的单位一旦涉及帐户查封,则导致借用人的资金“冰封”,直接造成周转困难。本案中,王某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使用了非法的手段,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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