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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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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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维对刑事业务的推动 | iCourt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57人看过

新思维对刑事业务的推动 | iCourt

       2018年,我执业二十余年了,将来的路已是眼前就能看得清楚的。因为看得透,所以全无激情。就在我不甘心如此这般了此一生时,我“偶遇”了 iCourt。从没想过一堂课会改变我的生活,那是2015年7月,iCourt可视化课程走进新疆。从此,每一次课程,就会带给我一点改变,改变着工作,改变着生活。

      可视化  化繁为简

      作为一个刑事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最怕找不到案件的辩点。面对一个案件,是属于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律师的辩点在哪里?我在办理一起涉嫌贪污和受贿的案件时,被告人对于贪污、受贿的事实完全认可,而涉嫌贪污的金额量刑是要量到10年以上的。在看守所,当我第一次见到被告人时,他已经觉得自己无望了。我问他:“你觉得你自己有没有做这个事?”他跟我讲:“李律师,我确实拿了这个钱,我也确实收了,但我真的不认为我是犯罪,因为我们这个行业都是这么操作的。”当时我就在想,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我们经常讲的,街上满街跑的都是小偷,只是你被逮着了,所以你倒霉,他会不会是那个倒霉的嫌疑人?还是真像他自己向我表达是一个无罪的当事人。由于我们对整个粮食补贴的流程不是很清楚,我就根据他说的情况画了一个流程图,这个流程图画完后,我立刻明白侦查人员所犯的错误,而辩点也随之找到了。

      从图中可以看到,我用实线表达的是交易应当走的流程,用虚线表达的是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实际交易的情况。这个交易流程中应当走6个环节,而在真实交易过程中只走了3个环节,所以实和虚之间就有了出入,也就恰恰是我们和检察官之间对这个问题认识的不同之处。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贪污还是合法收入?当我们把这个图呈交给法官之后,法官立刻就明白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省去的交易环节不能改变钱款的性质。我们之前也向法官表达了我们认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但是文字表述和图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当我们把图呈现给法官的时候,化繁为简,让法官一下明白了案件的实质问题。

      除了上图,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做了审讯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对比图。为什么要做这个?是因为在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的认可与他实际的供述不一致。在这个案件寻找辩点的过程中,我们想要了解一下被告人到底是怎么说的?于是我们就把审讯录像调回去做了一个非常仔细观看,我们看了很多遍,在看的过程中,就发现审讯人员在对被告人讯问时先问这个过程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被告人做了一个表述后,审讯人员说:“你说的不对,这个事情不是你说的这样,应该是那样。”他根本不相信被告人所讲的,他在按照自己的思维定势做笔录。我们的侦查人员相信自己的判断,觉得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在狡辩,因为他们相信自己认定的事实。

      我们在看审讯录像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审讯人员给记录人员说了一段话:“行了,小张(即被告人),你就不用讲了。你讲的不对,你讲什么都没有用。”然后指了指旁边的记录员说:“你都给我按我说的话记下来。到了法庭看看法官怎么认这个问题。”当我们听到这段话的时候,我们就把它做了一个记录,同时把这一段视频做了截取。除了截取审讯人员在整个笔录过程中做的不实的总结性表述,还把笔录和审讯录像做了对比,在审讯录像中我的当事人是这样回答的,但是讯问笔录里面,我的当事人又变成了那样回答。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是不一致的。当发现这个细节之后,我们一个团队的律师花了5天左右的时间才把它细细地捋出来,做了讯问笔录与审讯录象的对比图。

      就是通过很多张这样的图展示了整个审讯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地方,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即案件中当事人所说的与审讯笔录所记的完全是两回事,法官看到的不一定是事实。当我们把这个信息给法官后,合议庭成员做出了一个让我们都感到吃惊的决定——合议庭的成员在正式开庭前让我们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九还没有生效之前,我们的当事人就被取保了。

      从这个案件中,我就认识到,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仅仅讲当事人被刑讯逼供了,而不提供足以撼动合议庭成员内心确认的证据,实际上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在刑事案件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一定不只是线索,我们还要从案件中梳理出一些对我们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最后,这个案件在今年判决,我们代理的当事人贪污罪名不成立,当然受贿罪判了缓刑。

      讲到这里,谈点我个人的感受,我可能不属于那种死磕派的律师。当然死磕派律师也有其价值所在,我也一样尊重这样坚守原则的律师。我个人做刑事辩护业务的时候,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到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时候在我们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会发现案件中总会或多或少的有一些错误或者有一些瑕疵。比如日期填错的或者讯问人员同时在做两份笔录的。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我总觉得如果不能影响到罪名辩护或量刑辩护的,其实没必要事无巨细。

      我也看到,有些时候,一些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在庭上讲的慷慨激昂,但明显可以看到合议庭成员和检察官的表情不是对你这个问题的认可和理解,而是一种明显的排斥。在这种情况下,我可能不是采取激烈的对抗,而是争取法官的理解。一个案件的实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判决结果,导致判决将来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从这种角度讲,我是唤起他们对自己职业安全意识的一种考量,来争取我们最佳辩护效果。

      思维导图 梳理思路的最佳武器

      在这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我还用了思维导图做了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图。用思维导图对全案进行梳理,考虑检方在庭上怎么讲,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各方对案件关键问题的不同认识都在一张图中进行了罗列。

     讲到思维导图,我想起我曾经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一起纯粹的受贿案件,我在办的过程中看笔录我的当事人对事实都是认可的。受贿案件不像别的案件还有太多痕迹,通常只有受害人和行贿人,而且又比较隐秘,除了一对一的证词之外,基本没有其他的证据。所以当我看到当事人完全认可的笔录,也看到行贿人的指供之后,觉得这个案件确实寻找不到辩点了。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通常不会轻易采取在法庭上只说当事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方式。对于这个案件我也看了审讯录像,我还记得我调阅审讯录像的时候,审判人员问我:“你干嘛要调这个审讯录像?”因为我不能跟他讲我调审讯录像是因为我找不到辩点。我只能说调审讯录像是为核实当事人给我反映的情况是不是一致。因为我当事人说他不是那么表达的,但是我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属实,因为我不敢相信我当事人说的一定是真话,所以我要看审讯录像来核实这个情况。

      由于我说的理由比较正当,合议庭也就把审讯录像拷给我了。当我看到审讯录像后,我就乐了,因为我本来觉得这个案子是没有任何辩点的,可是看了审讯录像,这个案子的辩点就有了。审讯录像显示的是在审讯室里,我的当事人坐在那儿,没有任何人进来讯问。隔了很久,突然进来了两个审讯人员,拿了一些打印好的审讯笔录,让我的当事人签字。当看到这一点后,我就去跟我的当事人核实是不是这么回事?这个过程是怎样的一个过程?我的当事人跟我讲,实际上他们在审讯室之外就已经把笔录做好了,然后再把人拉到审讯室里,只是做个样子在审讯室里签笔录。而这样做的原因只是这个案件受贿的数额是要判到5年以上的刑期。

      后来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只提一点:审讯录像里没有我的当事人任何的供述,但是我的当事人却签了一份审讯笔录,这个审讯笔录的真实性我不认可,它的证据形式我不认可。这个案件开了两次庭之后,法庭辩论都已经结束了。第三次突然法院通知我们开庭,我还很诧异,不知道案件出现了什么新的进展。结果到了法庭之后,检察官拿了一个自首的认定跟我讲:“李律师,你看一下,这是反贪局出的自首认定。不过你自己清楚啊,自首是要认罪才能自首。”当时听到他这个话我就笑了,我说没有问题,这个自首我肯定要,能不能判缓刑。实际上这可能是我们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当然,案件后来的结果是按照我们的意愿,判了缓刑。所以在这种情况我还是说我的观点:不要对抗,不要用态度去解决问题,还是要寻找案件中确实存在的,无论是事实的瑕疵,还是程序的瑕疵,这才是我们最好的辩护。

      其实我们讲辩护,除了实体辩护,还有程序辩护。我给大家展示一下我在这个案件中所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思维导图。我觉得这个图做完以后,对我个人而言是一个一劳永逸的事情。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我基本上都会把这个图拿来用。比如最高检刑诉规则的199条,制作询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但实践中有时不仅不忠实于原话,还做了完全相反的篡改。我们除了知道记录与供述要一致,还要知道这样规定的出处。

      还有,当我们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法院有些时候不会直接去做一个确认,有些时候还会有一些地区的法官会跟我们讲:你说这个是非法证据,提供一个线索,但是你不能证明被刑讯逼供了。法官会把证明义务转移给我们辩护律师。当碰到这种情况,刑诉法的58条和最高院的刑诉司法解释的102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义务是检方的,不是律师的。我将自己做的简易图上传,供大家参考,不是很全面,还可以根据每个不同的案件再往里续填内容。

      可视化和思维导图对我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确实有很大的帮助。当我们去说服法官或者检察官的时候,用可视化的方式展示,把一大段的文字变成一个简单的图,观点一目了然,焦点立刻呈现,会增强我们的说服力以及控辩审三方对问题的理解和沟通。

      当然,可视化的图不仅是辩护律师在用,侦查机关也在用。在我们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被指控诈骗罪,指控金额800万,可能量刑是无期徒刑。公安机关用了4张横向的A4纸打了这一张完整的资金流向图,当时我看到都惊呆了。没想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能做出这么细致的可视化图。而我们向法庭出示了下图,用这个图来说明整个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

      大数据  让说服更可信

      当我们说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而应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时候,我们发现控方和法官都在记录罪名。这说明大家对这个罪名不熟悉。这样会导致法官迟迟不敢下判,他总害怕如果把这个罪名变了,刑期会很短。刑期短了,会不会放纵犯罪分子?会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会不会出现错判的问题?如果这个案件错判了,检察机关一定会抗诉的。假如二审被发回,大家都知道对于一审法官意味着什么。

       那怎么办呢?我们上过大数据课的学员们都知道,就是要用大数据去寻找能够让法官进行内心确认的判决。这个刑事案件中,我就通过网上的iLaw系统,检索了全国各地对于这一类行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判决。我们将搜索完的案例、法律法规,还包括经济审判的会议纪要和这个案件中的一些关键证据用彩笔标注出来。做了很厚的证据体系,然后装订成册,递交给了法官。当法官拿到我们做的证据目录,感到很诧异。他可能是第一次看到律师向他提交这样的材料,他说我都没想到你们整理的这么细。我们当时也跟法官讲,我们是希望你能够了解到全国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同时我们也想让你了解各地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的判决。我们希望节约你的时间,所以把这一系列的材料做成一个册子,提交给法庭。后来这个案件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半。当然,检察机关还是提出了抗诉,那我们这一方也提出了上诉。因为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中还存在自首没有被认定的问题。这个案子在二审的时候,检察机关撤回了抗诉,我们当然也就撤回了上诉,然后一审就生效了。这就是运用大数据对刑事办案的影响。

      大数据 锁定准客户

      我们除了做刑事辩护,还做刑事控告业务,讲到刑事控告,我最近的几起刑事受害人代理人的案件,应验了iCourt的那句话:技术驱动法律。很多刑事控告案件中,我们律师的作用非常大。前段时间,有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他们涉及到3000万的一个业务,本身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了。按常理来讲,他们在公安机关立案,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侦查工作全部都是公安机关来做,那为什么来找律师呢?是因为侦察不下去,发现这个案件有问题,不一定能批捕。后来他找到我们,让我们来帮他梳理这个案件,到底能不能逮捕,案件如何在刑事方面有所突破。在接触这个案件之后,我们就进入到刑事受害人报案这个环节,帮他做案件梳理,帮他去寻找案件是否构成其他罪的线索和证据,也是配合公安机关来做指控工作。

      有一次应邀去给政府公务员讲课,怕言之无物,讲课之前我就上网搜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去搜什么?当然是搜与公务员队伍联系最紧密的渎职类犯罪。

      我们刑事团队先是对全国的渎职类犯罪做了一个梳理,发现全国的渎职类犯罪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就达到了90%多,同样在新疆这两个罪名也达到了将近90%。

      公务员们最关注什么信息?通过检索,我们发现平常在看其他的罪名过程中,很多人都是非常关心量刑的问题,但是在滥用职权罪,大家反而关心的是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公务员可能不会直接区分量刑,他会考虑做的这个事情是不是构成犯罪。所以很多公务员会直接上来就查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当做了这个数据的检索之后,我们发现公务员队伍对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关注度也非常高。说明他们对于这两个罪名不太了解,那么在给他们进行讲解过程中,我们就要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做一个对比。要告诉他们两个罪之间的区别。同时我们还做了一个上升指数非常快的检索词,也就是说公务员队伍非常关心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职责和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在向公务人员讲课时的原则,就是根据他们关心什么,我们来讲什么。

      通过数据检索,我还发现了年龄分布图从30岁到49岁非常关心这一类罪名,而男性比女性要关心得多。50岁以上的人员就不是很关心,但是奇怪的是,20到29岁的人员也很关心这个问题,甚至还超过了50岁的人群。我们都知道现在50岁公务员到退休年龄还是有一段时间的,为什么他们的关心度反而不如20到29岁呢?我们所里刑事团队的小伙伴也在一起交流过这个问题,大家都在想:20到24岁基本上都还在上学,25岁到29岁才是一个工作期,他们刚刚开始参加工作,为什么会关心这一类的罪名呢?后来大家得出一个结论,当然,我们这个结论也不一定准确。50岁以上的人员从政经验已经很丰富,他们知道什么事情该干,什么事情不该干,所以基本上心里是有数的。但是25到29岁,才刚刚参加工作,这一代的年轻人,又很有法律意识,平常上网的时间也比50岁以上的人多,所以会浏览到这样的信息,会关注它,生怕自己会犯这样错误。当我们检索到关心滥用职权罪的公务人员的情况:他们的人员结构、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希望了解的事情之后,我们就在网上开始检索案例。

      我发现这样一个情况,比如有一个案例用图所展示的被告人危某案件。大家可以看到我用橙色的字体标出来,他的罚款,并没有用于自己挥霍,也没有用于给家里人支出,他全部用于员工的工资和日常的办公经费。这说明他们镇上的办公开支本身就有问题,所以必须要开源节流,要想一些办法来满足公务支出。大家可以看到后来他被判处了缓刑,当然,公务员的身份没有了。   

      通过大数据检索,我们想针对公务人员做一个刑事风险防控的大数据报告,帮助公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避免刑事风险,给家人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这就是通过大数据的检索,总结出一类罪的规律,发现一类罪存在的问题,将它做成事先的检测和预防,就是通过大数据锁定了业务范围。

      变革的时代

      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我身处其中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以前,每个青年律师的成长周期是3年左右,慢一点的可能是5年。但是现在年轻律师真是赶上了一个好时机,他的成长周期很短,成熟期很短。我们以前做律师,经验来自于师傅,来自于跟周围的老律师学习,很多事情要靠自己摸索,没有大数据,也没有网上这么方便的检索。可是现在不一样,现在一个罪名哪怕你没有办过,你上网检索这一类罪名通常有哪些情形?法院会怎么量刑?法院对哪些辩护观点是采纳?对哪些意见是不支持?只要你在网上认真检索,你可能比一个执业10年的律师做的更细致。所以我觉得这真是一个律师洗牌的时代,也是一个律师变革的时代。年轻律师有很多机会完全超越老律师,所以我也觉得身处到这个时代中,能够赶上这个变革期,是一件既幸运又痛苦的事情。在跟诺诺、采那、小溪和所有iCourt的团队成员接触过程中,他们这些人对我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第一次上iCourt可视化课是在2015年的7月份,内地人跟我们新疆人的作息不太一样,12点钟,我们都开始准备休息了,在内地应该是深度睡眠了。然而,iCourt第一次来新疆的时候,我发现凌晨一两点的时候,诺诺还在群里发信息,到了早晨七点的时候,他们已经开始工作了,所以iCourt团队真的是很敬业,很认真,也很有激情。这份激情也感染了我,一切发生的都刚是时候。

     有句话说得好,你不能左右生命的长度,但你能改变生命的宽度;你不能左右恶劣的天气,但你能改变自己的心情;你不能改变自己的容貌,但你能改变自己的心灵。只有改变了自己,人生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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