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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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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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期改判14年,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改判100万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亲自协调并安排他人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但不实际贷款;虚构事实,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贫贷款贴息、投放调运财政补贴,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艾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元

  二审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证明以及事实阐述排除了一审所认定的几起犯罪事实对于贷款属实用途不实获得的贷款补贴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虽有同案被告人指认骗取补贴但结合书证能够证实补贴属实的行为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此外李海军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量刑幅度过高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在案件量刑方面取得改判的实质性结果作出了2020)新刑终99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元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本案辩护亮点

  李海军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从一审至二审并经历了发回一审再次二审历时四年虽然艰辛但从未放弃妥协在该案的一审辩护中即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审计虽然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但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通过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了检察机关指控中的部分指控事实不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二审中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规定坚持证据采信的规则,对错误的指控事实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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