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亲自协调并安排他人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但不实际贷款;虚构事实,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贫贷款贴息、投放调运财政补贴,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艾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元。
二审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证明以及事实阐述,排除了一审所认定的几起犯罪事实,对于贷款属实,用途不实获得的贷款补贴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虽有同案被告人指认骗取补贴,但结合书证能够证实补贴属实的行为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此外李海军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量刑幅度过高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在案件量刑方面取得改判的实质性结果,作出了(2020)新刑终99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元等。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本案辩护亮点:
李海军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从一审至二审,并经历了发回一审,再次二审,历时四年。虽然艰辛但从未放弃、妥协。在该案的一审辩护中,即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审计,虽然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但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通过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了检察机关指控中的部分指控事实不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二审中,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规定”,坚持证据采信的规则,对错误的指控事实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