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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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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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诈骗案十年改判四年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4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30日,潘某一家人接到了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起一审因涉嫌农机补贴诈骗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我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改判为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潘某利用销售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过程中,以帮助外县购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及与他人合谋名义,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1366600元,其行为触犯诈骗犯罪,并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虚构农户购买农机,骗取国家补贴款13666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潘存文虽是在初查中交代案情,但将其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相对比,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不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对自首情节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潘某接到一审判决后,找到了我们为其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本案中数额认定错误的依据及自首应当给予认定的有效证据,同时也注意到农机补贴在全国市场的不统一性,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二审法院给予了充分重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潘某在立案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可认定为自首,潘某及辩护人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诈骗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并充分考虑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补贴款项的实际去向及惠农补贴政策的影响等问题,对本案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决定对上诉人依法减轻处罚。二审改判为,上诉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结果尘埃落定,回想起走访农机局了解农机补贴政策,邀请法官主持模拟法庭,对照案件材料一遍遍的整理、分析,对于辩点的确立、否认、再确立的艰辛过程,看着潘某眼中闪动的泪光,每一次有效辩护带来的结果就是给予刑辩律师的最佳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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