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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起诉前你必须明白的13种风险

发布者:邓成卓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222人看过


欠债不还,起诉前你必须明白的13种风险!

2018-09-21  邓成卓律师13099930139

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诉讼是其中之一。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你们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你们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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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三、上诉风险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四、再审风险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举证期限风险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风险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七、申请鉴定风险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九、送达风险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十一、申请财产保全风险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申请证据保全风险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三、申请强制执行风险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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