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过
案情简介:
某餐馆作为一个营业性单位,每个月的用电量相当大。为了防止其拖欠电费,作为它的物业管理部门某公司与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餐馆向某公司交付5万元作为电费押金,如若餐馆每月不及时向物业交付电费,则由物业公司从押金中扣除费用。如中途押金不足,应于两日内补交押金。
事实变化无常。在交付押金六个月后,大厦业主大会主动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公司撤出大厦时,作为餐馆的负责人李经理曾前去找物业公司经理王某索要押金,得到的答复却是大厦其他业主未交物业费,需要他人交后可还。李某迫于无奈,找到我们起诉物业要求返还押金。
办案经过:
我们接到案子后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物业公司与大厦解除物业服务协议后,不知道去了什么地方。现又与物业公司经理联系不上,去工商登记查询,得出的地址还是大厦地址。我们担心这个案子将来就是赢了,也不好执行。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后,在征得其同意后,我们开始着手准备证据。
证据准备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立案还算顺利,但后来因为法院找不到被告地址,要求我们提供被告营业执照。我们如实提交,但结果还是不尽人意,未找到被告领取传票。最后只好通过法院公告送达,才适宜法庭顺利开庭。开庭时,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审理特别顺利。在我方举完证据后,法庭宣布休庭。
等待宣判的日子是挺难熬的。事情发展到此或许应该有个结果了,但有一天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告知被告去法院拿起诉状了,要求重新开庭。虽然听到感到意外,但这也正是我们的意愿,省的将来赢了执行不了。第二次开庭,物业公司只去了个代理人。他们答辩称,五万元电费押金已帮我方代交电费了。餐馆负责人听到后,怒目而视被告代理人。被告的答辩在我们看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一般人不这样以为。他们感觉这是对方耍赖,是一种无赖的表现。若果我们作为对方的代理人,恐怕我们也会做出的这样的辩称,绝对不会主动去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上海杨佳案的辩护人之所以会受到调查,这也许或是其一个方面。
民事诉讼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些电费发票和水费收据,来主张自己已将五万元替原告代缴电费了。我方针对增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水费与电费是两回事,水费票据与本案无关。2、电费发票上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月用电量,这与事实不符。3、发票上的付款单位不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对此,我们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我们每个月的电费票据以及每个月被告出具的电费催款单,它们之间相互印证了电费的数额是真是且已交清的。而且值得惊讶的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承认我们并不欠其电费。这样,对于我方提前交付的押金,被告方理应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我方押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由于被告并未在法院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押金,也并未提出上诉,对此,我方已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