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准备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B公司有项目,A公司有技术和人员,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公司。但该《协议书》签订的比较简单,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A先支付订金100万元,而其他的条款均未予以约定。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要求A公司进场施工,A公司将设备和人员安排进场并进行了实际施工,但因后期双方正式合作合同未能签订,而且B公司挖A公司墙角,将A公司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招至B公司,企图将A公司踢出局,双方陷入僵局,A公司无奈,只能撤出该项目,减少损失。
二、案情分析及审理结果:
事情发生后,A公司找我本律师团队,团队经过分析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导致A公司损失,需要承担先合同义务,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订金100万元并且赔偿损失。
A公司听取本律师团队的分析后,立即委托本律师团队,着手启动诉讼程序并与对方交涉取证,协商处理A公司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在A公司的要求下,我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100万订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其他损失约50万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违约,需要承担返还100万元订金及赔偿损失的义务,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为A公司挽回了损失。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虽然经过律师的努力,挽回了公司的损失,但是对于A公司来说,教训是深刻的。首先,未对工程项目做好背景调查工作,对项目的风险未能合理预计(其实B公司后面单方施工存在很多问题);其次,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的情况下,就贸然进场施工,使得自身处于不利的处境;最重要的是,A公司未做好书面的开工及进出场人员及设备的登记工作,造成后期损失计算争议很大,起诉举证难度大。
综上,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及其他的书面文件及资料是重要的证据,需要及时双方确认,否则后期出现争议时再取证难度相当大,即使无法每个环节都书面确认,至少也需要通过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及录音等工具保留证据,才能在维权时处于优势地位。
廖声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