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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这么做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2021年06月01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2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照本法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两款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照本法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两款条文,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往往忽视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劳动者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属自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此一来,本来应得的经济补偿结果却落空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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