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是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规定,并非是对劳动者提起工伤保险诉讼期限的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不能因为职工个人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自然被剥夺。职工在申请期限以后才提出申请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
因此,职工虽已过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但其仍有权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要职工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应获得法院支持(已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