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即使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保证人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等凭据上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除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连带责任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