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中,遇到这些情况的,保证人笑得最开心,债权人却要哭了

2019年12月22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2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民间借贷中,即使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保证人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等凭据上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除保证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

民间借贷中,即使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保证人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等凭据上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除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连带责任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覃健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309 积分:452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覃健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覃健律师电话(1857757990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57757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