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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09月09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4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人装修装饰等工作行为使原先的建筑工程或不动产得以增值。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人工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人装修装饰等工作行为使原先的建筑工程或不动产得以增值。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均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范围并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中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从上述批复中可以看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揽人对装修工程款可以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加工修缮,因此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作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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