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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杨XX、梁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5月26日 | 发布者:覃健 | 点击:2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XXXX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X华,男,1981年X月X日出生,籍贯广西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区人民法院

2019)桂XXXX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华,男,1981年XX日出生,籍贯广西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X健,男,1976年XX日出生,籍贯广西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X旺,男,1968年XX日出生,籍贯广西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因本案的赌博,于2019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罚款未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恒,男,1978年XX日出生,籍贯广西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因本案的赌博,于2019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罚款未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港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刑诉[2019]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华X健X恒X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华及辩护人王X、被告人X健及辩护人覃X、被告人X旺及辩护人梁XX、被告人X恒及辩护人钟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健X恒X旺X华等人经合谋,以出钱合股的方式做庄家开设赌场,并约好盈利后按照各自所占股份分红。2019年1月1日晚,被告人X健X恒X旺X华等人以数玉米粒“犁摊”的形式,在XXXXXXXX屯一居民自建房内坐庄赌博,赌场有人负责抽水、看风。同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查获萧X1、甘X1、萧X2等参赌人员十五人。

被告人X健X华提出赌场是由XX村的人抽水,其二人与X恒X华只是坐庄。

本案的事实有证人甘X2、甘X1、黄X、甘X3、谢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现场方位图、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和被告人X华X健X恒X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华X健X恒X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旺X恒在因赌博被公安机关问话期间,主动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健X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X旺的辩护人提出的X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X健的辩护人提出的X健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X健在同伙邀其合伙开设赌场时积极响应,并出资参与,是主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X旺的辩护人提出的X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X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X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X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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