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萍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张珍萍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07417092点击查看

攸县XX公司与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珍萍|时间:2020年06月25日|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攸县水木石装饰有限公司与颜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17号
原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XX。
法定代表人蔡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颜XX。
原XX公司与被告颜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XX、人民陪审员皮运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XX担任记录。原XX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X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活动,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XX公司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的基础装修工程税前合同价款为62800元。后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作,被告仅支付了47680元工程款,尾款15120元未予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颜XX支付原告下欠装修款15120元并按1‰每天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价款为62800元,且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工程验收情况、保修情况及违约责任的事实;
2、收据3份,拟证明原告已收到被告装修款47680元的事实;
3、《家装ISO9001施工规范》1份,拟证明原告的装修进度是在被告验收每项工程后再进行的事实;
4、施工图1份,拟证明原告是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房屋装修的事实。
被告颜XX辩称:1、原、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当时约定了包工包料形式,工程价款为62800元;2、原告在装修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严重不达标,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在支付47680元工程款后未付余下款项;3、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均未验收完全,工程亦不达标,因此余下工程款不应支付;4、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处理,原告迟迟不处理,致使被告只有自己另行请人处理,造成了被告的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因此,被告有抗辩权,原告在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未解决,被告不同意付款。
被告颜XX就自已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照片64张,拟证明原告装修的房屋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如下水道不通,插座安置不规范,墙壁及吊顶粉刷不平整、地面走边不规范,柜子、瓷板、门边发叉,尤其是厕所装修走边不规范。被告当时也要求原告返工,原告并未进行返工的事实。
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颜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是事实,被告的确支付了47680元给原告,但是原告并未装修好房屋;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虽然上面的名字是被告所签,但被告并不识字,内容也并不清楚;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施工图中的名字是被告所签,但被告并没有验收房屋。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有部分不清楚且反映不客观,被告反映的质量问题可能是装修后才造成的。房屋的下水道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厕所的挡水边是原告后期赠送的,在美观上可能不一致,但并不影响使用,且赠送物品不在维修范围内;墙壁开裂是前期房屋本身存在的现象,原告也告知了被告,不应属于质量问题;吊顶粉刷不平整的问题是后期装灯后才发生的,装灯造成了顶面破坏,原告当时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修补,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押金才同意进行修补;照片显示的水龙头不是装修全包的范围内;照片显示的墙壁掉粉是因为回潮的原因造成的;照片显示柜子开裂现象可能是搞卫生不当、用水浸泡或回潮造成的。被告所列诸多问题并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是事过很久被告才予以告知,原告亦多次找被告验收房屋并支付尾款,被告一直不同意。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和工程价款支付结算:1、乙方(本案原告)承包甲方(本案被告)所有的中心嘉园C3栋2202号房屋的装修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10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项目单价及材料依照施工图纸所制定的工程费用预算表为准;2、装修工程税前合同价款为62800元,付款次数为三次,分别是签订合同时付款60%(即37680元),在水电隐蔽工程、厨卫墙面砖、木工结构制作工程完成时付款35%(即21920元),最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付款5%(即3200元),且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当日结清工程款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施工队退场。二、双方的工作: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先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及预算书,负责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及按时进行分步验收及竣工验收,按时足额交纳工程款并及时处理乙方所需的材料看样、选色、验收、设计等工作;2、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全面组织施工,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内容,组织参与分步验收及竣工验收;3、材料质量及采购:甲方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监督权,发现乙方所购材料、设备不合格与设计、预算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采购和返工,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三、工程验收及保修:1、工程验收及评定以《长沙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准;2、工期以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之日止,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采取分步验收制,甲方应对所有分项及时分步验收并签字,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一次竣工验收,若乙方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及邮递方式通知后两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3、甲方对施工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持有异议时,可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以其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尾款,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每延期支付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1‰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XX公司进入工地装修施工。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在房屋的施工图上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项37680元,原告进场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在水压试压、防水蓄水、木工饰面、泥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颜XX均对其进行了验收确认,后被告又支付了10000元款项给原告。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入住房屋,但认为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直未予进行竣工验收,并未支付余下款项,故酿成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XX公司与被告颜XX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公平、诚信、善意的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装修工作,被告应依据合同支付所有的装修款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差装修款15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多项主要施工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已实际使用由原告装修的房屋,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亦没有依据合同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因此被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下差款项给原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若被告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解决。被告颜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颜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XX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款15120元。
本案案件受理178元,由被告颜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XX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XX,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长  彭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全站访问量

    39277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珍萍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