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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同居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归属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导读

现实生活中,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双方却有生育子女,然而相处时间长了,感情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同居关系破裂。那么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则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子女抚养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共同生活。同居构成要件:(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同居双方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不为法律所提倡,但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时已侵害配偶合法的权益,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同居关系的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实践中,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需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仅仅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不予受理。若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给付

1、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处理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若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同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抚养费的金额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京创律师解读

同居关系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居关系并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有时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会存有一定差异,尤其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类似情况出现时,京创律师建议一开始就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若对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还存有疑惑,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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