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唐某返还原告连某彩礼2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京创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1、关于彩礼的范围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问题,始终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但“彩礼”源于习俗,不同的地区会因习俗的不同对“彩礼”本身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区分规则,因而产生比较大的差异。
本案当中,关于恋爱过程中王某送给唐某较大财产价值的钻戒、金项链等女性个人专属用品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是否应当返还男方的问题,双方就产生了较大争议。法院在判定彩礼范围时,通常会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同时考虑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以及双方之前对于婚姻缔结的约定,以及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支出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再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2、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
彩礼返还主体通常有以下几类:(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接受彩礼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京创律师认为,判断彩礼的返还主体,应当从彩礼的接收方,彩礼的协商方以及彩礼的使用方等综合来判断。
本案中,因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购买钻戒、项链等首饰的事实,但无法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曾向陶某乙交付钻戒、金项链等财物的事实存在,因此返还彩礼范围中未包括钻戒、金项链等其他财物。
3、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在传统习俗当中,一旦男方赠送彩礼,就意味着婚姻正式缔结。因此,缔结婚姻的双方任何一方均不能违反该约定。
本案中,关于钻戒、金项链等贵重首饰等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完成交付等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同时,双方在结婚产生纠纷后,未能妥善解决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对于未能缔结婚姻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在返还彩礼数额问题上作出了酌情考虑,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并驳回了返还钻戒、金项链等财物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能缔结婚姻原因方面,男女双方均有过错的,采取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的做法是值得认可的。
本案结语
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因素相交织的问题,受各地传统文化影响,各地的具体裁判规则都会有不同的差异。虽然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涉及到婚姻关系或准婚姻关系当中各方的财产分配方面,法律规定的更加细致、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地区不同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具体问题仍需要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