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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瑕疵婚姻登记遇上继承,该如何避免纠纷?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65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某茵 2019年3月14日患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无子女。李某棠是李某茵的姐姐,作为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处理李某茵的遗产过程中,从孙某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中得知孙某与李某茵于2019年3月11日在某市登记结婚。但李某茵去世前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9日在某市某医院就诊,出院时医院诊断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陈旧性脑梗、四肢肌力0-1级、症状性癫痫、痴呆状态、混合性失语……, 李某棠认为其不具备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能力及精神状态。李某茵出院后居住在某市的养老院,据该公司工作人员陈述,2019年3月11日李某茵全天并未出门。

那么问题来了,当瑕疵婚姻登记遇上继承会涉及到何种法律关系呢?又该如何避免?接下来带着这样的问号,来一起和北京京创律师进行解读吧。

京创律师解读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有:孙某与李某茵的登记结婚行为;李某茵作为被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遗产处理的行为;利害关系人李某棠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孙某与李某茵的登记结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现有证据表明,李某茵的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

李某茵作为被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处理遗产的行为,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李某茵的合法继承人存在争议,考虑到李某茵在2019年3月11日办理过登记手续并在未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的情况下,孙某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享有继承权。李某棠作为李某茵的姐姐,是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存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发生继承,故李某棠暂不享有继承权。

利害关系人李某棠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李某棠作为李某茵的姐姐,是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遇到此情况是可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京创律师建议

作为李某棠这方的建议:1.结婚登记当事人在世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撤销该行为;2.若去世,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孙某这方的建议:在办理婚姻登记(尤其配偶情况较为特殊)时,建议提早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结婚登记时相关情况记录等。

为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有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提早由专业律师介入设计方案,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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