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孙永康与马丽娅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军、一女王
凤,1998年10月10日孙永康与马丽娅经法院判决离婚。2001年4
月27日,孙永康与李丽芬登记结婚,居住在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室(以下简称芍药居北里XX室),房屋产权人为孙永康,婚后双方
未再生育子女。
2002年孙永康与李丽芬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42平方米的
水关新村X室(以下简称水关新村X室),并将该房屋所有权
登记至李丽芬名下,直至孙永康去世之前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房
屋内。2007年9月21日,孙永康和李丽芬共同签署《说明》,内容
为:一、芍药居北里XX室归李丽芬所有;二、水关新村室归
孙永康所有,双方均同意。
2013年5月13日,孙永康在棋牌室昏倒后,孙军将孙永康送医,
之后李丽芬陪孙永康去医院进行检查、复查、转院均由孙军接送安排、
支付医药费,安排住院期间的护工。孙永康日常生活起居及生病期间均由李丽芬照顾,对此李丽芬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北京汇信利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孔达与袁承立的证人证言、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证明》与《居住证明》的内容为,孙永康与李丽芬自2002年2月至2013年9月4日在水关新村房屋居住;邻居孔达与袁承立的证人证言内容为:经常看到孙永康坐在轮椅上,李丽芬推着他在小区内散步晒太阳,有时候看李丽芬去医院代孙永康开很多药回来;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内容:李丽芬经常推着孙永康去公园内散步,带着水果和水,有时候在旁边看别人跳舞或唱歌,一般上午和下午各来一次公园。2013年9月4日,孙永康去世。
孙永康去世后,留有孙永康名下工商银行卡一张、孙永康名下房产一套。工
工商银行卡存款26万元,因支付孙永康丧葬费及买墓地花费的26万元都是孙军支付,故该卡内26万元已给付孙军。
孙永康名下房产一套:芍药居北里XXX室。
李丽芬名下房产一套:水关新村室。
现孙军与孙凤起诉要求继承孙永康名下遗产。
裁判要点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在分割房产(包括其他财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分析
一、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故在进行遗产继承之前,应当先将被继承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李丽芬和孙永康名下各有一套房产,但因孙永康、张慧对两套房产签署过财产分配协议,故在孙永康名下的芍药居北里×××室的房产归李丽芬所有(62平方米).在李丽芬名下的水关新村x××室房产归孙永康所有(142平方米)
所以李丽芬名下的水关新村xx×室的房产为孙永康的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依法继承。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依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故关于孙永康的遗产的分割,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李丽芬提供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北京汇信利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孔达与袁承立的证人证言、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说明孙永康是与李丽芬在水关新村x××室共同生活,且在照顾孙永康上付出较多,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对李丽芬予以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水关新村×xx室一套归李丽芬所有,李丽芬支付孙军、王风房屋折价款各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