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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五份遗嘱,哪份遗嘱最终生效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1次举报

案情介绍

张逗和张花是一对姐弟,姐弟二人最近却闹得不太愉快。原因是张逗与张花的父母生前共立下了五份遗嘱。其中三份遗嘱是2011920日同一天立的,一份内容为:将现在居住房,即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三室一厅的住房传给我们的孙子张某个人所有。另两份内容一致均为:愿将现在居住房,即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三室一厅的住房传给我们的儿子张逗个人所有此乃根据我儿张逗多年来全面照顾,关心及顺孝我们俩而确定的。2014215日,张逗和张花的父母设立代书遗嘱二份,内容为“我们夫妻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住房一套。我愿意在我百年之后,将我名下份额留给我儿子(张逗)个人所有。此乃根据我儿子张逗多年来全面照顾,关心及孝顺而确立的。”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均有签字,立遗嘱人也有签字及手印。

张花认为上述的五份遗嘱均无效,2011年的三份内容不同且无法确认时间先后。并且表示三份遗嘱中,母亲的签名各不相同,认为是伪造的。2014年的两份遗嘱是伪造的。

办案过程:

一审中张花认为遗嘱中母亲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并提交了父母八十年代所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要求对签字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目标较窄,并且样本中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同字,故被鉴定中心退回不予受理;张逗则为了证明自己对父母尽了抚养义务,提交了水电燃气等票据证明。并且提交了2014年母亲将涉案房屋给张逗的录像。

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明。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1920日,张逗与张花的父母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设立遗嘱三份,由张逗与张花的父亲书写共同遗嘱,父母二人签字并书写日期,该三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张逗与张花的父母分别办理代书遗嘱明确诉争房屋中在其百年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张逗继承,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形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故上述涉案房屋归张逗所有。

由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维持原判。

 

京创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涉及五份遗嘱,依据时间顺序,应首先考虑最后所立的遗嘱,即两份代书遗嘱的效力。从代书遗嘱的形式上分析,该代书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张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是伪造的,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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