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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什么情况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什么情况有效?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7次举报


案情介绍

2000年张小明与刘小红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 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经刘小红要求,张小明向其姐提出,希望能够借用姐姐的名义申请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供其岳母郑小倩购房,其姐张小花为人善良,考虑两个家庭的关系,同意了其弟张小明的请求,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完成了借名买房。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双方家人在接触过程中,频频发生冲突,矛盾更加激化。2010年8月张小明和刘小红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关系破裂,张小花考虑到北京目前已经没有经济适用房可申请,自己家庭也很困难,不再同意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郑小倩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小花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张小花委托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希望能够得到收回房屋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2015年11月郑小倩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小花与郑小倩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合同中张小花明确表示出让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且是无偿出让。2017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创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借名买房”有许多原因,比如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贪图便宜享受优惠贷款政策等等。本案就是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关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的协议。

目前我国一般关于上述情况认定双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约定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本案的情形就属于该例外规定,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没有认真对待,轻易的放弃了自己所应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律师面对这份苛刻的“协议”(“借名买房”合同),且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也无可奈何。

社会警示

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相关制度或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操作不当会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及借名人都应谨慎对待,请律师把关,防止最终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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