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日期为打印,遗嘱被推翻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继承 |394人看过

基本案情

肖某1与原配妻子生有一子肖某2,后原配妻子去世。肖某1与赵某再婚,婚后购买1号房屋。肖某12022年去世,现赵某与肖某21号房屋分割份额达不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赵某拿出了一份肖某1的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1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赵某继承。立遗嘱人:肖某1(手写);打印人:吴某(手写);证明人:吴某、周某(手写);日期:201579日(打印)。

肖某2不认可赵某出具的遗嘱,认为遗嘱应是无效遗嘱,1号房屋属于肖某1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义贤律师分析】

打印遗嘱是近些年兴起的,《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遗嘱日期也是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部分应该进行手写,所以打印遗嘱应为无效遗嘱,1号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院认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有肖某1及见证人吴某、周某签字,但是遗嘱上日期是打印字体,立遗嘱人肖某1和见证人都没有签署日期,所以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1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

1号房屋是在肖某1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一半分出为赵某的财产,另一半是肖某1的遗产。

判决如下:

1号房屋属于肖某150%遗产,由赵某继承25%,由肖某2继承2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