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团队
专注婚姻纠纷20多年
1821060779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日期为打印,遗嘱被推翻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基本案情

肖某1与原配妻子生有一子肖某2,后原配妻子去世。肖某1与赵某再婚,婚后购买1号房屋。肖某12022年去世,现赵某与肖某21号房屋分割份额达不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赵某拿出了一份肖某1的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1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赵某继承。立遗嘱人:肖某1(手写);打印人:吴某(手写);证明人:吴某、周某(手写);日期:201579日(打印)。

肖某2不认可赵某出具的遗嘱,认为遗嘱应是无效遗嘱,1号房屋属于肖某1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义贤律师分析】

打印遗嘱是近些年兴起的,《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遗嘱日期也是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部分应该进行手写,所以打印遗嘱应为无效遗嘱,1号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院认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有肖某1及见证人吴某、周某签字,但是遗嘱上日期是打印字体,立遗嘱人肖某1和见证人都没有签署日期,所以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1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

1号房屋是在肖某1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一半分出为赵某的财产,另一半是肖某1的遗产。

判决如下:

1号房屋属于肖某150%遗产,由赵某继承25%,由肖某2继承25%


孔民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210607796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6.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469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6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孔民律师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3299 昨日访问量:1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