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肖某1与原配妻子生有一子肖某2,后原配妻子去世。肖某1与赵某再婚,婚后购买1号房屋。肖某1在2022年去世,现赵某与肖某2对1号房屋分割份额达不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赵某拿出了一份肖某1的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1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赵某继承。立遗嘱人:肖某1(手写);打印人:吴某(手写);证明人:吴某、周某(手写);日期:2015年7月9日(打印)。
肖某2不认可赵某出具的遗嘱,认为遗嘱应是无效遗嘱,1号房屋属于肖某1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义贤律师分析】
打印遗嘱是近些年兴起的,《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遗嘱日期也是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部分应该进行手写,所以打印遗嘱应为无效遗嘱,1号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院认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有肖某1及见证人吴某、周某签字,但是遗嘱上日期是打印字体,立遗嘱人肖某1和见证人都没有签署日期,所以赵某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1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
1号房屋是在肖某1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一半分出为赵某的财产,另一半是肖某1的遗产。
判决如下:
1号房屋属于肖某1的50%遗产,由赵某继承25%,由肖某2继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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