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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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是否是指“性生活”?

作者:王颖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4次举报
2019-01-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很多人提出疑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款中规定的“共同生活”是什么含义呢?接下去,我给大家谈谈一个真实的案例。

福州的一位陈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林女士,双方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前期双方感情还算不错,男方支付333333元作为礼金。但是好景不长,女方一直找各种理由与陈先生进行正常夫妻性生活,从交往到结婚,从来都是以来“例假”、“身体不舒服”等理由拒绝,后面更是因为此事双方多次争吵,女方收拾东西搬回娘家。男方一气之下把新婚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退还所有彩礼。男方认为他前前后后花了五十多万加上办婚礼的钱,女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共同生活”是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并不单单指夫妻性生活,但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故判决支持退还部分彩礼。男方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所以夫妻性生活仅仅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并不单单指“性生活”。


王颖律师系福建和来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已成功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逾600起,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和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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