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学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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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负罪感"

发布者:蒋学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92人看过

广州老窦有一篇博文:“大海上没有不带伤的船——致律师和当事人”,讲了一个外国律师的故事。很有启发。我们当中国律师的和外国律师有没有在理念上的不同吗?我认为还是有的。

在刑事案件辩护时,你阅卷后,将关键情节和有疑点的问题询问当事人后,至少对案情有一个基本判断(除非你认为有定性及重大情节的出入),你就应该对此案件的定性及量刑也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你可以告诉当事人,你的辩护会有定性量刑的几种结果。你在法庭上按法律赋予你的职责,你认为是尽了力,而判决不采纳,你可以分析后,代被告上诉。再不尽意,还可以告诉被告你的分析,代他申诉。总之,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尽到主导义务。如果律师的意见还是没有采纳,你可以将此案情作为学术或疑案发表供业界讨论。这就是说,刑事辩护律师不应该有自我败诉的负罪感。因为刑事辩护律师是独立依法为被告做从轻、减轻、免刑及无罪辩护的。你认为你为此案的辩护是忠实于事实,是符合当前的最新法律的规定,你对案件做了最全面最仔细的分析、梳理和归纳,那么,没有被采纳,就没有什么负罪感。当然,你如果没有看出刑事案件中的减轻、从轻、免责和无罪的情节,没有尽到律师的辩护职责,有负罪感,那是你自己的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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