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对的,是孪生体。不可能决然分开的。多少年之前,法学家就认识到社会的自由是用法律约束人们互相冲突的自由,保障大家的自由(有限自由),制定法律是为了在规范之内,扩大自由。在自然状态的社会里,人们的私欲只能造成社会的混乱,特别在贫富分化的社会里。所以要有限制一定自由的管理社会的机构-国家。如果国家是民选或代表大多数人的机构,就会依国家强制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自身的自由。英国人洛克讲“自由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自由是限制性、不自由的“契约”社会里实现的。所以,老黑格尔讲:真正自由产生于人对理性全面的认识,只有法的原则才能达到自在自为的结果。
这是我在2008年写的博客。想说明,自由的社会学意义是指社会人在法治社会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主行动,只有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认同后,形成相约的社会规范行动,才能有每个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行动。因此,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人的自由的保障。教徒同意到教堂、清真寺、佛堂听做礼拜、听讲经、就是受宗教的统一教育,加深统一的信仰,才能回到社会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或者叫规范的自由,才有社会和谐的生活,也就是说互不干涉,互相独立自主,自由自在。只要教内有派,虽然是一个教主,可是教义不一,就会形成不同教派,甚至教派之间争得你死我活。多没有了社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