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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离婚生效判决要求在广东再次离婚裁定的上诉状

发布者:蒋学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对香港离婚生效判决要求在广东再次离婚裁定的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香港居民: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34年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 住址:略。

因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民一初字第890-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以下简称:《裁定》),特此上诉。

诉讼请求:驳回错误裁定,重审或提审。

上诉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9日,上诉人提起上诉。11月24日,联系大石法庭,称已将上诉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4日到广州中院查询,被告知,上诉已录入电脑,由于当前法庭及法官没有空,暂时没有排期及排案号。现进一步阐述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错误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裁定》适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根本错误的
《裁定》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2月5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认定“200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接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以下简称《法院安排》),…由于原、被告所签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并没有就管辖作出约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事实是《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08年3月3日,可是,裁定所引的《法院安排》是在2008年8月1日生效。此份《法院安排》没有溯及力(第17条规定只是在《法院安排》生效后适用),因此,本案裁定是适用法律不当。更是,《法院安排》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条文接着特别规定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由于本案属自然人离婚协议,更是自然人的家庭事宜的协议,不适用《法律安排》。所以,《裁定》引用《法律安排》是根本错误的。

二、 《裁定》认定在香港已经有离婚的判决“在没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处理双方内地财产,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错误裁定。

《裁定》查明“原、被告与2009年2月5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离婚”又裁定“在没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处理双方内地财产,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基本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65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承认一些涉外案件采取了灵活态度,特别是对涉及我国公民人身关系的判决和确认财产权属的判决,并不是一律不予承认和执行。如果承认或者执行一项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对我国主权的侵犯;或者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也会得出相同或者相近的判决结果,对与我国无司法协助也无互惠关系的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可以予以承认。如果不予以承认,让当事人重新起诉离婚或者提起确认之诉,这对当事人和我国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不必要的和不经济的。这才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广东一隅的番禺法院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却在《裁定》中做出已经由香港法院判决离婚后,只是“在没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处理双方内地财产,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没有列出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哪条哪款?!又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是故意枉法错判。今年3月15日,本案审判长陈忠要求上诉人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8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文件,“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是说广东高院在2007年有一个临时性的在本省的指导审判文件,要求香港离婚判决生效后还要到内地第二次提起离婚。错误《裁定》的核心依据看来是这个文件(但是不敢引证),首先讲,《裁定》称是“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因为省高院的指导性文件,不能等同广义的法律(更不是狭义的法律)。况且,此份2007年批复的前提是“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互安排”,因此特别注明:“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事实是到2008年8月1日《法院安排》出台生效了。广东省高院规定的“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了。更是,在2010年底,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容许香港法院承认境外包括内地的离婚判令,并赋权法院处理有关离婚个案所出现的经济济助、财产分配及赡养等纠纷。广东省一隅的番禺法院在2012年8月还《裁定》,不承认香港的离婚生效判决,还要求在广东再一次离婚,执行2007年的省法院的暂时性的过时的指导文件,是倒退的、是逆法律发展的反动的错判。

因此,请求撤销《裁定》。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提起上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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