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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判14个月的辩护词

发布者:蒋学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95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对抢劫罪判14个月的辩护词

【按:深圳罗湖检察院依(2012)1532号起诉书认定香港无业的郑德培到深圳消费后,“因没有现金结账,遂密谋抢钱回来结账”,要求依刑法263条抢劫罪判刑。开庭后,罗湖法院“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14号判决称:“郑德培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刑法263条、25条1款、27条、63条3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郑德培母亲通过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为被告郑德培被诉抢劫罪出庭辩护。

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后认真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本案的陈述及辩解,也对案件的性质及认定给与了必要的司法解释。由于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被检察院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为此,本辩护人在检察院三次阅卷后,前后四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郑德培,充分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对起诉的理解,又对被告做了些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对案件的分析。今天在庭审查证事实阶段,辩护人仔细听了公诉人念的起诉书,也认真对起诉事实依据做了核对,本辩护人对检察院纠正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抢夺”定性,对主犯张小华实施抢劫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郑德培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律师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无罪辩护的职责,谈四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 被告郑德培的身份不是“无业”而是香港在籍的中学生。

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被告告知公安“现在香港旺角敖贤书院读中七”。第二次讯问笔录,同样告知个人身份是“现

在香港敖贤书院读中七”。被告母亲从家里拿来了书院对被告郑德培中七课程录取通知书,并且附有了“缴付学费通知书”,是从2011年9月到2012年的3月,证明被告郑德培被捕前是在籍的香港中学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郑德培的身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旺角敖研书院学生”。

可是,如今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确认定被告的身份是“无业”,什么时候被告身份变成“无业”了呢?辩护人注意到是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在问到个人经历时,被告曾说一句话“2011年11月高中辍学后至今无业”。本案案发在2011年11月9日23点,也就是说,案发前,被告郑德培还是中学生,刚离开学校到深圳,因此,谈不上辍学后无业的身份;也为此,公安在第二次讯问个人情况,被告郑德培坚持说是中七学生,公安在“起诉意见书”就认定郑德培身份是“学生”;检察院将案卷第二次退回公安后,公安根据检察院的要求于2012年5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也是最后一次讯问笔录)再一次问郑德培的个人情况,郑德培就不说是中七学生,直接说是“现在无工作”了。为什么之前被告一直说自己身份是香港中七学生,到检察院两次退卷后,为什么自己又说是“无业”呢?由于大陆律师没有香港律师的“在场权”,是什么让郑德培的前后矛盾的回答自己的身份,也

无法揣摸。但是,辩护人认为在法院的判决书里,希望认定被告郑德培的身份是香港中学生。

 

二、 对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德培,因没有现金结账,遂密谋抢钱回来结账”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是罗湖区春风娱乐航母的消费是每日结单(每天埋单),不能数日累计消费,因此,案发当日23点,只是一天的消费没有结清。从公安调取的本案五人在案发当日的欠款凭证看,欠款总数是人民币501元(折算港币是604元),平均每人消费约100元人民币左右,可是,当天被告郑德培在案发时身上还有200多元人民币。事实的根据是:(一)《第五次讯问笔录》(2012年2月8日P57-58)问:在张小华出手抢东西是之前,你身上还有多少钱?答:人民币两百来块。问:案发之前你有没有结账?答:没有,因为我的匙牌在张诚俊手上,随时准备回去。问:当时你自己消费了多少钱?答:人民币八十八块,加上服务费,应该是就是九十三块左右。问:你被抓之后,这两百来块是否都存在看守所了?答:没有,被派出所传唤时,用了一百块买东西给自己还有其他三个同案犯吃,剩下的一百块就存在看守所了。(二)被告吴伟杰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12年2月8日P76)问:你们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郑德培是否用自己的钱买面包给

自己还有你们三个同案犯吃?答:是”。

因此,所谓“查明”被告郑德培因为没有钱结账,“遂密谋”抢劫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由于本案是合伙作案,被起诉的是四个人:张小华、张诚俊、吴伟杰和郑德培。我们从公安近六个月的反复侦查看,在案发之前,除了郑德培之外,其他三位谁“没有现金结账”呢?

被告张小华:《第二次讯问笔录》(2011年11月12日P22):“问是你们五个人都不够钱埋单还是只有张诚俊一个人不够钱埋单?答:其他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自己有足够的钱买自己的单,但是张诚俊就不够钱了;《第四次讯问笔录》(2011年12月1日P28)“问:被抓获前,你所持有的匙牌对应的未付账单金额是多少?答:九十几块而已,离开娱乐航母去派出所的时候才就结清了”。

被告张诚俊:《第一次讯问笔录》(2011年11月10日P85)“问:你被抓获时,有没有埋单?答:我被抓获时,我买了我自己的单。问:其他人呢?答:我不清楚。问:你埋单的钱是谁的?答:我自己的。

被告吴伟杰:《第四次讯问笔录》(2012年2月8日P74)问:在张小华出手抢东西之前,你身上有多少钱?答:人民币一百块钱。问:在公安机关抓获之前,你在娱乐航母里总共消费了多少钱?答:人民币一百多块。问:被公安机关带离娱

乐航母之前,你把自己所消费的钱结清了没有?答:结清了

自己的单。

案卷显示,本案被起诉的四个人,只是欠一天的消费,每个人身上多有钱可以自己结清账单。因此,所谓“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德培、吴伟杰、张诚俊与犯罪嫌疑人张小华(另案起诉)因没有现金结账,遂密谋抢钱回来结账”的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那么,公诉方为什么要认定被告们没有钱自己结算一天的消费而“密谋抢钱回来结账”呢?辩护人认为可能是青少年犯罪的张小华的口供:“张诚俊告诉我们,由于这几天在娱乐航母消费期间,有很多的香港朋友在该会所消费完都把单挂在张诚俊账上,所以他不够钱埋单”,“后来大家找不到朋友借钱,就商量到外面抢钱回来埋单”。(2011年11月10日讯问笔录P12)。“问:是你们五个人都不够钱埋单还是只有张诚俊个人不够钱埋单?答:其他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自己有足够的钱埋自己的单,但是张诚俊就不够了”。(2011年11月30日讯问笔录P22),这说明,本案青少年的主犯张小华抢劫的起因只是“哥们义气”为被告张诚俊不够钱埋单,并不是因为自己或被告郑德培、吴伟杰没钱埋单而去抢钱。被告郑德培的口供“我们在娱乐航母大堂时,张诚俊说不够钱埋单,不知道怎么办,张小华就说,那到外面

抢点回来埋单”(2011年11月11日讯问笔录P49);“问:是谁不够钱埋单?答:好像只有张诚俊吧。问:其他人呢?答这个不太清楚,我没问,反正我是够钱埋单的”(2011年12月1日讯问笔录P52)。证明被告郑德培不是自己欠帐埋不了单,也还是听说被告张诚俊埋不了单;被告吴伟杰的口供“我在罗湖区沿河路娱乐航母休闲所消费完走到大厅的时候遇到了之前在酒吧认识的两位香港朋友小培、小华,还有两个男的。我当时问小华:你们去哪里?小华跟我说他们准备抢劫。我便跟小华说:我跟你们一起去吧。”吴伟杰接着说“由于他们四个在娱乐航母休闲所消费了他们没有钱埋单”(2011年11月10日P67)说明吴伟杰是消费结账后在大堂临时才听说,根本不清楚是不是他们四个人没钱埋单才去抢钱的。到此,抢钱的起因是因为张诚俊没钱埋单,根本原因是他身上挂账太多,到底多少?被告张少华、郑德培、吴伟杰是不清楚的。张诚俊的口供在最初的审讯里是:“我、郑德培、张小华发现不够钱埋单”,“好像是张小华提出找点钱回来埋单,我们都表示同意”(2011年12月1日P89),似乎是被告们多缺钱埋单,可是,到检察院第二次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2012年5月11日的讯问笔录时,也是被告张诚俊的最后一次讯问口供时说:“因为几个朋友把在春风娱乐航母消费的单挂在我的帐上,所以我和张小华、郑德培、

吴伟杰、阿明等人就不够钱埋单”,和张小华说的一致了这样,可能公诉人就认为虽然你们几个人多能自己埋单,可是,由于被告张诚俊身上有几个朋友的挂账,没钱埋单,因此,统而认定被告们都因为“没有现金结账”而密谋抢劫了。俗话说:“冤有主,债有头”,那么,在被告抢劫前,到底张诚俊的单上挂了多少的欠账呢?被告张诚俊在最后一次询问笔录里称“因为别人的八九张消费单都挂在我这里,我不能出去,所以,我就留在会所里等他们抢钱回来后再埋单”(2012年5月11日P48),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的指导和督促下,两次到娱乐航母休闲所调查,调取了案发当天的挂账单,是有五个人的501元挂账。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案件的起因事实只是四个被告中,只有张诚俊因为没有钱结请承诺的挂账引起的抢劫,而不能认为被告们多没有现金给自己结账而参与了案件。

 

三、 案件的主谋及主犯是青少年的被告张小华,被告郑德培在案件中是从犯。

被告郑德培在律师会见时说:“当天,我消费88元,但我身上有200元。因为他们是我朋友,因此,我没有自己埋单后自己回去。我怕他们借钱,我没有告诉他们还有多少钱。因此,我没有说过我要去抢钱”。(2011年12月5日第一次

会见笔录P2)。

《郑德培的讯问笔录》“问:是谁提出来要到外面抢钱回来埋单的?答:是张小华提出来的,我们就同意了。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答:我们在说要去外面抢钱的时候,完全是没有计划的,我们并没有商量如何分工”(2011年11月10日P46)。

《张小华的询问笔录》“问:你们有无商量如何分工去抢?答:我们没有商量过。问:你为何要动手抢那名女子的包?答:我当时没有多想就动手抢了。问:你们事先有无商量由谁动手抢包的?答:没有(2011年11月11日P20)

《吴伟杰的讯问笔录》“问:当时是谁提出来要去抢别人的东西的?答:是小华提出来的”(2011年11月10日P69)。

《张诚俊的讯问笔录》“发现不够钱买单之后,你们是怎么做的?答:好像是张小华提出找点钱回来埋单(2011年12月1日P29)。

《张小华的讯问笔录》“问:你具体讲一下是如何商量的?答:由我最先提出来我一起到外面抢点钱回来结账”,“之后我就提议我来动手抢”(2012年5月10日P38)。

本案是五个人的一般共同犯罪,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郑德培并不是没有钱埋单,因此,本人不可能有抢劫的主

 

观动机,在被告张诚俊的账上被他人挂单后,没有钱埋单的情况下,是属青少年的被告张小华主动提议抢钱埋单,并主动提出由他来抢。对于一个中学生的被告郑德培来说被告张小华为被告张诚俊“两肋插刀”的“义举”,很是动容,作为一起来深圳消费的香港“朋友”,不好意思自己埋单单独走人,也就附和同意,并且一起到现场,三位被告在一边,看被告张小华实施了抢劫,之后,随着逃跑被抓。被告郑德培随和同意一起去抢钱的主管犯意很小,也不是提议人,更没有自告奋勇的要实施行为,在案件中除了一起到现场,也没有对犯罪行为实施辅助的行为,因此,被告郑德培在本案中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从犯。

 

四、   对被告郑德培的量刑建议:判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的特点之一是青少年的被告张小华是主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案张小华是另案在青少年法庭单独审理,估计会在《刑法》263条法定刑一下减轻处罚。被告郑德培就是个刚满18足岁的学生,刚涉社会,和张小华是多年的不同级的同学和“朋友”,在张小华刚出手窜出去的时候,被告郑德培曾小声说了句“不要”,被告郑德培亲笔写补充说明:“其实我并未有参与商量,只是听闻,而且也有喝止,叫不要抢,可是无效,我有劝过他们的”(2012年2月8日P43),《第五次讯问笔录》“问:你刚才在自述材料中写道自己没有参与商量抢劫,也有喝止过别人,叫别人不要抢,那么,你是在什么时候喝止过何人,叫何人不要抢?答:在案发地点,就是在东门南路同仁堂附近,我见到张小华疾步前行准备抢东西的时候,我有出声叫他不要抢。问:当时你离张小华有多远?答:我们距离五六步。问:张小华有无听到?答:我不知道他有无听到,应该没有,我

 

吗被抓之后,一起在派出所的时候,我有偷偷问过他,他说没听见。问:你说你出声制止张小华的时候,吴伟杰在何处?答:就在我旁边。问:你和吴伟杰的距离多远?答:两三米左右。问:吴伟杰有无听到你出声制止?答:我不知道他有无听到”(2012年2月8日P57)。本辩护人认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辩解。另据《张小华的第六次讯问笔录》:“问:你在动手抢东西前,有无听到郑德培、吴伟杰或者阿明叫你“不要”?答:好像有。问:有还是没有?答:有。是谁出声阻止你?答:郑德培和吴伟杰当中的一个。问:具体是谁?答:郑德培(2012年2月9日P35)”。根据《吴伟杰的第四次讯问笔录》:“问:在张小华出手抢东西的时候,你和郑德培在做什么?答:我看见张小华冲过去准备出手抢东西的时候,我又叫他‘唔好啊,唔好’。问:张小华有无听见?答:我不知道,应该没有,因为如果他听到,他应该会停下来。问:那么,当时郑德培在何处做什么?答:在我旁边站着。问:郑德培当时出声阻止张小华?答:有,我们是同时出声阻止张小华的。问:郑德培怎样说的?答:“喂,唔好啊”,不过,我们两个都叫的很小声。问:你们出声阻止是时候,你们跟张小华的距离有多远?答:两米左右。问:当时你跟郑德培的距离有多远?答:一米左右(2012年2月8日P74)。

 

审判长,罗湖公安侦查员对被告郑德培虽然讲过2011年

11月辍学无工作的供述,但是,考虑被告郑德培在11月3日才从香港到深圳(见海关出入境查询表P152),如果说是11月辍学,那么三天前还是香港的在籍学生,算不上是无业,因此,填写身份的时候认定郑德培是学生是实事求是的客观结论。更是,当被告向公安侦查人员称自己身上有钱(实际有200多元),消费结算“不差钱”,不是没有现金结账而要抢劫,公安在讯问中做了仔细的了解并且让同案被告做了证实(查获后郑德培拿出100元买食品给大家吃,还有100元存在看守所),当被告郑德培辩解曾经在主犯张小华出手抢劫时,还小声说不要,公安侦查人员还是认真分别讯问了被告张小华、吴伟杰,也多有相应的证实。公安侦查中对被告郑德培同意参与抢劫的过程,做了反复的调查,同时,对被告不是自己没有现金结账而参与抢劫讲是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由于自己没有犯意,为此,在参与过程中还曾有小声阻止抢劫的现象,公安也多做了调查;罗湖公安的侦查过程中能全面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轻的证据,是符合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的规定,本辩护律师对罗湖公安严格依法

 

办案、能认真调取被告罪重及罪轻证据的执业品德表示崇高的敬意。

审判长:被告郑德培参与了青少年犯罪的抢劫案,可是,被告不是没有现金结帐而要抢劫,主观没有犯意,当了解一起来的被告张诚俊因挂单多没有现钱结账时,也没有产生抢劫埋单的恶意,只是当青少年的被告张小华提出抢劫埋单,并提出有他去抢,也没有分工,只是表示同意,并随着到了现场,青少年的被告张小华出手时,被告曾小声说不要,但是被告没有听到;被告郑德培在张小华实施抢劫前后,没有对被侵害对象有任何妨碍的辅助行为,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被告个人的行动也没有给社会到来什么影响。由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虽然年满18岁,但在本案中仍是青少年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比照青少年犯的量刑基础上再减轻处罚,基于被告郑德培是香港中七学生,在2011年11月3日逃学到深圳后几天就被抓获,入监后,醒悟学习的需要,会见时要律师请他母亲给他买课本及英文书、英汉词典,能愤发补课,还能主动锻炼身体,以积极的姿态,悔过自新,本律师每会见一次发现被告懂事了些许,也老成了些许,被告郑德培是初次涉案,可以说是失足青年,误陷泥泽的中学生,由于罪行轻微,本律师建议对

 

被告郑德培的量刑为有期徒刑9个月,对他触犯法律给予一定的处罚,以示警戒,另外,为挽救误入歧途的失足青年学生给他一个在新的学年里可以回香港继续就读中七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机会(从香港的学校通知看,新学年学生缴费的最后期限是9月10日,被告郑德培是2011年11月11日被拘留,如果判9个月刑期是到2012年8月11日释放,这样可以让被告郑德培回到香港做些休整,在9月1日报名续读学业),为此,虽然辩护律师只有建议权,但是,本律师还是恳切希望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郑德培判刑9个月的建议。

被告郑德培的辩护律师:蒋学熙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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