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很多朋友询问的一个问题:我的借条有没有效?在此,笔者跟大家普及一下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也就是说,你的“借条”有没有效,涉及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需要把款项实际交付给对方才能生效。 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的本身,而是需要特别注意留存付款凭证,如现金收条、现金来源的取款凭证、转账记录等。借款合同和付款凭证合在一起,那么诉讼维权的时候才会更稳当。 仅仅有借条行不行呢?不是绝对的说不行,只是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承认或者对方不到庭的时候,法官无法确认你的“实际付款”事实,那么此时你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如果举不出来,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因此,我们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仅得有借条,还得注意保存付款凭证,以免产生争议而维权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