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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评判标准

作者:金美燕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应当考虑如下要素:

    1.抚养意愿

    2.年龄要素

    3.抚养能力

    4.抚养环境

    除上述要素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影响抚养归属的判定要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要素也不尽相同,诸要素之间也并不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排序。

    总的来说,是否能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才是最根本的评判标准。


金美燕律师,女,朝鲜族,专职律师,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43371281  业务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延边
  • 执业单位: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24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经济犯罪、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