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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张静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网友咨询:


  泄露个人信息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律师补充: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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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宇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良好的执业素养,思维缜密,办案严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