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家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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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纠纷案——中介费支付主体与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江苏家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8259人看过 举报

2025-08-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背景?:
本案为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涉及中介公司(原告)向房屋出售方(被告)追索中介佣金的争议。核心争议点为:中介费支付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起因?:

1. 原告作为中介方,促成被告(售房人)与第三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 原告与第三人单独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7万元(已付2万元);

3. 被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引发购房人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未认定其违约;

4. 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佣金5万元。

?经过?:

· ?原告主张?:

o 依据三方合同条款“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认为被告违约应支付佣金;

o 援引生效判决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 ?被告抗辩?:

o 非《佣金确认书》主体,不受其约束;

o 三方合同未明确佣金金额及支付主体;

o 生效判决未认定被告违约;

o 原告已起诉第三人后撤诉,构成重复主张。

?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无直接支付佣金的合同义务。


?二、办案过程?

1. ?证据梳理?:

o 审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条款矛盾点;

o 调取前案判决书,核实违约事实认定;

o 分析微信聊天记录,确认部分佣金支付事实。

2. ?法律焦点?:

o 合同相对性原则:《佣金确认书》对被告是否生效;

o 违约行为与佣金责任的因果关系;

o 中介服务实际履行情况(过户协助义务)。

3. ?庭审策略?:

o 原告:强调三方合同“违约方承担费用”条款;

o 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居间义务,且佣金约定存在瑕疵。


?三、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

1. 原告与被告无直接佣金支付约定;

2. 《佣金确认书》仅约束原告与第三人;

3. 前案判决未认定被告违约,原告援引条款不成立。

· ?判决主文?: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四、忠告与建议?

?对中介机构?:

1. 明确佣金支付主体:在三方合同中直接约定卖方、买方的费用分担比例;

2. 完善文件签署:避免《佣金确认书》与主合同条款冲突;

3. 保留服务证据:如过户协助记录、沟通痕迹等。

?对买卖双方?:

1. 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注意违约责任与费用承担条款;

2. 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如对方违约声明、沟通记录等;

3. 谨慎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单方文件被用作追责依据。


江苏家北律师事务所简介成立时间2025年经江苏司法局批准设立,扎根[苏州高新区],致力于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家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7N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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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7N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