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春红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老板为了图省事,或者为了把项目“内定”给关系好的队伍,往往在招投标前就私下把价格、工期都谈妥了,然后走个过场去招标。这种“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的操作,过去在实务中争议很大,但现在,最高法最新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直接给出了定论。今天,我就带大家读懂新规第二条,看看这种“走过场”的中标合同,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新规亮剑: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和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的,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先协商订立合同后又通过招投标程序“走过场”的,中标合同一律无效。
通俗点说,只要你们在定标前谈了“钱”和“活”,或者先签了合同再补个招标手续,这份中标合同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
以案说法:先签协议后招标,千万工程款悬了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大型公寓项目,在启动正式的招投标程序前,为了锁定施工方,他们提前和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框架协议》,不仅明确了施工内容,还约定了3亿元的总概算,甚至让工程公司提前交了3000万的履约保证金。
后来,双方又走了一遍招投标流程,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项目进行到一半,双方因资金问题停工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房地产公司突然反咬一口,主张当初提前签协议属于“明招暗定”,要求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法院认为,双方在招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协议,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李律师实务提醒:别把“过场”当“护身符”
这个案例给所有做工程的朋友敲响了警钟:
第一,千万别在招标前谈“实质内容”。在招标答疑、约谈阶段,严禁提前敲定价款、工期、施工范围等核心条款。一旦留下意向书、会议纪要甚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对方日后主张合同无效的“铁证”。
第二,合同无效,结算面临“大洗牌”。中标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就意味着你们当初谈好的固定总价或优惠下浮率全部作废。后续结算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参照定额标准进行“折价补偿”。这对于原本利润空间就薄的施工方来说,极易产生巨额亏损。
第三,合规才是最大的保护。招投标制度的初衷是公平、公正。试图通过“先定后招”来规避竞争,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甚至可能触犯串通投标的刑事红线。
新规时代,建工维权和合规要求越来越严。如果您手头正有因“明招暗定”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或者在招投标环节遇到了法律风险,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李律师帮您精准适用新规,守住您的合法权益。
李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