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本案是农村宅基地共建、共有物分割、拆迁补偿纠纷典型二审民事案件,融合共有协议效力认定、出资撤资抗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拆迁权益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异议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也是亲属之间因老宅拆迁引发的高发疑难民事纠纷。 双方为同胞兄弟,其父母生前在村内留有一处宅基地及老宅。父母离世后,兄弟二人与另一亲属在 2017 年共同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份额、建房出资比例,约定三方对老宅及后续翻建房屋按份共有,当事人按照协议足额支付建房出资款。
房屋建成后,该地块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村内一名家庭成员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安置房、各类货币补偿等全部拆迁利益。 当事人多次要求对方按照早年共有协议分割拆迁权益,对方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出资事实、协议内容、拆迁补偿项目分类规则,判决对方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一审败诉后,原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多项全新上诉理由:
一是主张此前转账款项属于对方撤回建房出资,双方共有协议已终止;
二是主张案涉共有协议侵害其配偶、子女权益,应属无效;
三是提出当事人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 “一户一宅” 政策无权分割拆迁利益,同时质疑一审补偿金额计算标准。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案件争议进一步升级,不仅涉及原有出资、份额争议,还新增协议效力、家庭成员权益、拆迁政策适用等抗辩观点,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全面驳斥对方上诉主张,当事人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律师深耕共有物分割、农村宅基地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效力、二审上诉应诉等民事领域,精通《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农村土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擅长处理一、二审衔接的复杂财产纠纷,最终协助当事人二审维持原判,实现两审全胜。
二、办案经过
李春红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一审卷宗、上诉状、全套证据材料,对比一审事实与二审新增抗辩理由,结合拆迁政策、法律条文制定坚守协议效力、否定撤资主张、区分房地拆迁权益、驳斥协议无效抗辩的二审应诉策略,逐项拆解对方上诉观点,稳步推进庭审工作:
1. 复盘一审核心事实,夯实基础证据体系
李春红律师首先复盘全案时间线与关键证据:2017 年三方签署的共有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签字完整,是划分产权份额的核心依据;当事人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可证实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明细明确了安置房、各类货币补偿的项目与金额。全套证据环环相扣,在一审中已被法院采信,二审阶段继续以该证据链为核心,巩固事实基础。
2. 直击 “撤资” 上诉观点,从逻辑与证据双重驳斥
针对上诉人主张 “7 万元转账属于对方撤资,共有协议终止” 的核心上诉理由,李春红律师结合时间节点与常理展开有力反驳:案涉房屋早已建设完成,且上诉人在 2021 年 3 月就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权益已然确定。在此前提下,当事人明知存在大额拆迁利益,不可能主动撤回出资。同时,上诉人仅以转账金额与原出资额一致为由推定撤资,未提交任何书面、口头的撤资意思表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款项由上诉人主动分笔转出,金额、转账节奏均由其掌控,结合当事人亲属就医的客观背景,该笔款项仅为普通资金往来,与撤资无关联。
3. 否定 “协议侵害家庭成员权益”,论证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新增上诉理由,称共有协议未经其配偶、子女同意,擅自处分家庭财产,协议应属无效。李律师当庭作出精准回应:案涉宅基地及老宅来源于双方父母遗产,三方继承人签订协议,本质是对遗产衍生房产的份额划分。协议签订主体仅为三名继承人,处置的是继承所得财产,并未涉及上诉人配偶、子女的固有权益。即便其家庭成员对上诉人所占份额存在争议,也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不能以此否定本案共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审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完全正确。
4. 区分拆迁权益属性,厘清成员资格的边界
上诉人反复强调 “一户一宅” 政策、当事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割拆迁利益。李春红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与拆迁规则区分两类权益:农村拆迁补偿分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本村集体成员身份,而地上房屋属于私人共有财产。当事人虽不具备本村户籍,但作为房屋出资共建人,依法享有房屋对应的拆迁权益。拆迁协议仅将本村家庭成员列为安置人口,是行政层面的安置认定,不能对抗民事层面的房屋共有物权,一审划分权益的规则合法有据。
5. 针对补偿金额,阐明裁量规则
上诉人质疑一审酌定的补偿金额缺乏依据。李律师答辩称,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房屋实际造价、双方自认的市场价格、房屋贬值情况、各方建房及管理贡献等多项因素,同时扣除双方一致同意抵扣的往来款项,最终确定补偿数额。该裁量方式符合民事审判自由裁量规则,兼顾公平原则,不存在计算错误。上诉人单方主张建房成本高达三十余万元,却未提交有效凭证,法院不予采信符合证据规则。
6. 庭审综合辩论,坚守诚信原则
法庭辩论阶段,李春红律师结合全案事实、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分层发表意见,同时指出上诉人在获取全部拆迁利益后,违背当初共有约定、反复抗辩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完整的答辩逻辑、扎实的证据支撑,全面覆盖对方全部上诉请求,全力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全面核查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充分采纳李春红律师的全部应诉观点,作出终审判决: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法律效力得以延续,当事人合法拆迁补偿权益得到最终确认;
第二,判令原审被告按照原判决内容,向当事人支付扣除抵扣款项后的补偿款; 第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个诉讼阶段,从最初的证据对抗、份额划分,到二审新增多项抗辩观点,全程争议复杂。在李春红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当事人两审全部胜诉,彻底化解宅基地共建拆迁引发的财产纷争,是亲属共有、农村宅基地拆迁、二审应诉领域的标杆案例。
四、成功经验
结合一、二审全流程办案经历,依托本案裁判思路,李春红律师总结七大实务经验,涵盖共有协议、撤资认定、宅基地拆迁、合同效力、二审应诉等大众高频法律问题:
1. 书面共有协议是亲属财产分割的核心保障
亲属之间共建房屋、划分遗产衍生房产时,务必签订内容完备的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后续处置规则。合法有效的共有协议,是一、二审法院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能够最大程度规避后续纠纷。
2. 单纯转账记录不能等同于撤资
认定撤回出资,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书面、录音、聊天记录等)。仅依靠资金回转记录,结合主观推定,无法认定撤资行为成立,主张撤资一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区分房地拆迁权益,打破身份认知误区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对应拆迁补偿属于普通物权,非本村出资共建人,依然可以依法分割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
4. 继承类共有协议,不侵害其他家庭成员权益
继承人之间划分遗产衍生房产份额,处置的是继承财产,无需经过继承人配偶、子女同意,此类协议合法有效,第三方无权以此主张协议无效。
5. 法院自由裁量金额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无法精准评估的房产、拆迁权益,法院可结合出资、贡献、市场价格、房屋现状等因素酌定补偿金额,该裁量结果依法应予维持。
6. 二审需全面预判新增抗辩理由
上诉案件中,对方往往会提出一审未提及的新观点、新证据。代理二审案件时,需提前预判上诉方向,逐一拆解抗辩逻辑,守住一审胜诉成果。
7. 民事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达成合法约定后,应当依约履行。获取拆迁利益后恶意反悔、否认原有协议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五、律师观点
天津李春红律师长期专注共有物分割、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遗产衍生财产争议、合同效力认定、一、二审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事务,深耕民事审判实务,擅长处理亲属间历史遗留财产纠纷、跨审级复杂案件。结合本案,面向广大群众发布专业法律观点:
1. 重视书面约定,规避亲属财产风险
李春红律师表示,很多亲属因碍于情面,共建房屋、划分遗产时不签订书面协议,一旦遇到拆迁、变卖等情况,极易产生矛盾。哪怕是兄弟姐妹、直系亲属,针对房产、大额资产也应签署规范协议,明确份额与出资,这是保护自身权益最基础的方式。
2. 厘清 “转账” 与 “撤资” 的法律边界
资金往来在亲属之间十分常见,但转账不等于撤回出资。法律上的撤资,要求当事人作出明确、自愿放弃共有权益的意思表示。尤其是房屋建成、拆迁落地后,仅凭一笔转账主张撤资,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支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正确理解宅基地拆迁的双重权益
农村拆迁实行 “房地分离” 裁判思路:宅基地使用权、安置资格绑定本村村民身份;但地上建筑物是独立财产,出资共建人、合法继承人,无论户籍在哪,都有权分割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不要陷入 “非本村村民一分钱都分不到” 的认知误区。
4. 继承财产处置,无需经过配偶子女同意
继承人之间分割父母遗留房产及衍生权益,处置的是个人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需征得配偶、子女同意,相关共有协议合法有效,第三方无权随意主张协议无效。
5. 一审胜诉不可掉以轻心,积极应对二审
一审败诉方大概率会提起上诉,并提出新的抗辩理由。一审胜诉后,当事人不能消极等待,应当委托律师梳理全案,预判上诉观点,针对性准备应诉材料,才能确保终审胜诉。
李春红律师始终秉持以证据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情理,一码到底的执业理念,专注处理各类共有物分割、农村拆迁、遗产财产、合同纠纷以及一、二审民事案件。擅长化解亲属之间的历史财产矛盾,无论是一审起诉应诉,还是二审上诉、答辩,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李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