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聚焦农村宅基地建房、共有协议效力、出资认定、撤资抗辩、拆迁权益分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多重法律问题,是农村征地拆迁领域高发的亲属财产纠纷。当事人双方为同胞兄弟,早年连同另一亲属共同签订书面协议,对村内宅基地及后续建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原宅基地房屋归三人共有,同时划分产权份额,约定建房出资比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建房款项,由被告负责统筹房屋建造、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宜。
房屋建成后,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被告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身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安置房、各类货币补偿等全部拆迁权益。原告得知拆迁完成后,依据早年共有协议要求分割对应拆迁利益,但被告拒绝配合。被告辩称,原告早已撤回建房出资,双方此前的共有协议已经作废,原告不再享有任何房屋及拆迁权益;同时提出,原告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获取拆迁安置权益的主体资格,且拆迁安置对象仅限被告家庭成员,据此拒绝分割财产。
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核心诉讼请求为:确认自身对拆迁安置权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要求被告返还对应折价补偿款,并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本案审理存在诸多难点:第一,双方早年签订的共有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被告主张的 “撤资” 行为是否真实成立,转账款项性质是还款还是撤回出资;第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分割基于原房屋产生的拆迁利益;第四,拆迁补偿项目类别繁杂,需要区分可分割权益与专属补偿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天津李春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律师深耕共有物分割、宅基地拆迁纠纷、共有协议效力、出资认定、撤资抗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事务,精通物权编及农村拆迁相关裁判规则,擅长梳理历史协议、资金流水,精准驳斥不实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补偿款项。
二、办案经过
李春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共有协议书、转账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梳理从合伙建房到拆迁争议的完整时间线,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及农村拆迁相关法律规定,确立锁定共有协议效力、否定撤资主张、区分拆迁补偿类型、合理核算补偿金额的办案思路,分步开展代理工作:
1. 固定核心协议与出资证据,夯实共有基础
李春红律师首先将 2017 年三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作为核心证据。该协议明确了宅基地房屋共有状态、产权比例、出资方式,有全体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是认定共有关系的直接依据。同时整理原告两笔建房转账凭证,完整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完成了共有关系成立的举证义务,从根源上确认原告享有案涉房屋的合法权益。
2. 直击 “撤资” 抗辩漏洞,依法予以驳斥
针对被告提出 “原告收回出资、视为撤资,协议终止” 的核心抗辩,李春红律师结合时间线与常理逐一拆解。案涉房屋早已建造完毕,且被告在收到转账前就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利益已然确定。在此前提下,原告不可能主动撤回出资放弃巨额拆迁权益。同时,被告单方主张转账为撤资,却无法提供原告作出撤资意思表示的任何证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推定撤资行为成立。结合原告陈述,该笔款项另有缘由,进一步否定被告的主张。
3. 区分主体资格与权益归属,厘清拆迁规则
被告以原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为由,主张其无权分割权益。李律师当庭区分两类拆迁权益:拆迁安置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和地上房屋补偿。原告虽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无法享受基于户籍、身份的专属安置待遇,但案涉拆迁利益主要依托于原共建房屋产生。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对房屋对应的拆迁折价、地上物补偿等财产性权益,依法享有分割权利,成员资格不能剥夺基于出资和共有关系产生的合法物权。
4. 分类甄别拆迁补偿项目,精准核算可分款项
案涉拆迁补偿包含安置房、房屋折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装修补偿、过渡费、搬迁费、奖励金等多个项目。李春红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划分意见:过渡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是针对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的专属补偿,原告无权分割;地上房屋对应的货币补偿、安置房折价利益,基于原房屋共有关系产生,属于可分割范围。结合房屋面积、双方自认的市场价格,综合各方建房贡献,核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区间。
5. 结合案件事实,主张合并处理往来款项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 70000 元往来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李春红律师结合核算结果,主张在被告应付补偿款中直接抵扣该笔款项,简化履行流程,避免双方再次产生新的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6. 庭审综合辩论,坚守当事人合法诉求
法庭辩论阶段,李春红律师围绕共有协议效力、撤资不成立、拆迁权益分类、金额核算四大要点层层论述,证据与法理相互结合,完整呈现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的分割诉求。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与双方辩论意见,采纳李春红律师主要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第一,认定被告主张的 “撤资” 事实不成立,原告基于共建协议及出资行为,依法享有原房屋对应的部分拆迁权益;
第二,区分各类拆迁补偿项目,驳回原告关于过渡费、搬迁奖励、附属物补偿等专属款项的分割请求,仅支持房屋本体对应的补偿权益;
第三,综合考量双方出资、建房贡献、房屋使用以及原告非集体成员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 190000 元,扣除双方同意抵扣的 70000 元往来款项后,被告最终需支付 120000 元;
第四,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五,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
本案在亲属共有、农村拆迁、撤资抗辩等多重争议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额补偿,是宅基地共建、共有物分割、拆迁权益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厘清了出资人与非集体成员的拆迁权益分割规则。
四、成功经验
结合本案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规则,李春红律师总结六大核心实务经验,涵盖共有协议、撤资认定、农村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相关法律问题:
1. 书面共有协议是共有物分割的核心凭证
亲属合伙建房、约定产权份额时,务必签订规范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权属、后续处置等内容。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共有关系、划分份额的首要依据。
2. 仅有转账记录不能推定 “撤资” 行为
主张一方撤回出资,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的口头、书面撤资意思表示。仅存在资金回转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会认定撤资成立。
3. 拆迁权益需分类分割,区分专属权益与普通财产权益
农村拆迁补偿分为两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际居住产生的过渡费、搬迁奖励等为专属权益;基于地上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折价补偿、安置房价值属于普通财产权益,非集体成员的房屋共有人可依法分割后者。
4. 建房贡献是法院酌定分割比例的重要参考
多人共建房屋引发拆迁分割时,法院除参考书面约定外,还会结合出资数额、建造管理、后期维护、实际使用等贡献大小,综合酌定最终补偿金额。
5. 旧账可在本案中一并抵扣处理
诉讼中双方一致同意将历史往来款项合并处理的,法院可在最终应付金额中直接抵扣,实现一案了结,减少当事人诉累。
6. 非集体成员可分割房屋类拆迁权益
户籍不在本村、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影响基于房屋出资、共有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对应拆迁补偿。
五、律师观点
天津李春红律师长期专注共有物分割、农村宅基地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合同效力认定、亲属财产争议等民事法律业务,熟悉农村房产拆迁案件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历史久远、证据复杂的亲属财产纠纷。结合本案,发表专业法律观点:
1. 重视书面协议,规避亲属共建风险
李春红律师表示,亲属之间合伙建房、购置资产,碍于情面常不签订书面文件,极易引发后续纠纷。书面共有协议能够明确权属、出资、份额,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即便亲属关系亲密,也建议规范签署协议。
2. 厘清 “转账” 与 “撤资” 的法律区别
资金往来不等于撤回出资。法律上的撤资,需要当事人作出明确、真实的放弃共有权益的意思表示。在房屋建成、拆迁已定的情况下,主张被动转账为撤资,明显不符合常理,也难以被法院采信。
3. 破除拆迁分割的认知误区
很多人认为,不是本村村民就完全分不到拆迁款,这是片面认知。宅基地使用权、安置资格依附集体成员身份,但地上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因房屋拆迁产生的财产性补偿,房屋出资共有人无论户籍在哪,都有权依法分割。
4. 理性看待拆迁补偿项目划分
不同拆迁款项对应的权利主体不同。过渡费、搬迁奖励是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未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无权主张;而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遵循物权规则,按照共有份额分配。主张权益时要区分项目,避免诉求脱离法律依据。
5. 综合贡献原则适用于农村房产分割
农村自建房屋建造周期长、事务繁杂,法院在分割拆迁权益时,不会机械照搬协议份额,会充分考量各方在出资、施工、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贡献,综合作出裁量,这也是农村财产纠纷的重要裁判特点。
6. 复杂财产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宅基地共建、拆迁分割类案件,牵扯物权、土地管理、拆迁政策等多重法律规定,事实时间跨度大、证据零散,抗辩理由多样。专业律师可以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区分权益类型,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不懂规则造成损失。
李春红律师始终秉持以证据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情理化解亲属矛盾的执业理念,专注处理共有物分割、农村宅基地拆迁、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面对亲属间财产争议,既严格依据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力求客观化解矛盾,助力当事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财产问题。
李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