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当事人叶XX经***公司笔试/面试等环节招聘录取后,统一分配在**公司外包项目——某某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定岗位为班主任,离家较近)。叶XX在学校认真负责。 经学校安排,所有*教学岗位老师*需要兼任暑假的招生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为下月月中结算。 在学校工作期间,叶XX不仅担任学校教学岗位,在休息时,公司学校安排晚上加班(包括监督学生就寝以及部分招生任务)。同时学校及**公司并未给当事人购买五险一金。2024年以来,因学校及**公司任务变动,教师岗要求转为销售岗,未与叶某协商一致,要求叶某某更换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随着工作岗位变动而变动。 叶XX认为其仅为教师岗位,若变动为招生销售岗位,不仅仅离家较远,生活不方便。同时教师岗位工作稳定,工资待遇稳定;变化为销售岗位,工资待遇不稳定,无基本收入。**公司和学校岗位安排,叶XX认为严重影响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变动;同时公司还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遂向公司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公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叶XX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叶XX属于无故旷工,扣出叶XX当月工资收入及应发放给叶XX的奖金和绩效等。 叶XX遂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经当庭审理后,劳动仲裁委支持我方全部请求,裁定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叶XX经济补偿金及打卡费
胡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