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若夫妻双方对还没有取得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权属和分割发生纠纷,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案涉房产是不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离婚财产分割与确认之诉又不同,并非以查明有关房屋上的权利内容和状态为审理方向,在不能对房屋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查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是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故,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离婚后的房屋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问题。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作出处理,但也仅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