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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香港与内地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有何不同?

2025-08-19
2025年08月19日 | 发布者:唐云虹 | 点击:29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规定的生效,其中规定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规定的生效,其中规定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意味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谁先启动诉讼程序,谁将有管辖及法律适用的选择权。而离婚需要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下文通过房产进行举例分析内地与香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务判例,根据房产购买时间的不同、出资人的不同及房产登记情况,做如下分析:

一方婚前买房

  • 夫妻一方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或者是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一人的财产;

  •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果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另外一方名下,通常情况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按房产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夫妻婚内买房

如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或是夫妻双方名下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

  • 购房款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一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对房屋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进行特别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没有未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而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一说;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即归其所有,是其个人财产。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时,需要考虑因素包括:

(1)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2)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3)双方的生活水平;

(4)  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5)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

(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7)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法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或对分割比例作出调整,以达到“公平”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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