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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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郑一瑾律师: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住院死亡,对司法鉴定提出书面异议获赔39万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者高某某因发热和呼吸困难入院,入院诊断重症肺炎,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入院后医疗机构给予经鼻高流量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住院三十余日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余法定继承人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实体及诉讼权利。原告委托郑一瑾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方存在高流量氧疗使用不审慎、呼吸支持升级不及时、抗生素选用不当、护理及病情观察处置滞后等多项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使用经鼻高流量吸氧处置 Ⅱ 型呼吸衰竭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抗生素选用未参考药敏试验结果等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 

我方收到鉴定意见书后,针对鉴定遗漏的多项诊疗疑点提交正式书面异议,申请补充鉴定;医疗机构也向鉴定机构提出质询。鉴定机构针对医患双方异议出具书面答复,未改变原有鉴定结论。 医疗机构抗辩应当按照次要责任区间下限 16% 承担责任,并且请求法院对各项赔偿项目予以核减。

二、本案办案难点

1.患者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症,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交织,属于典型 “多因一果”,厘清过错对损害的贡献度难度高。

2.司法鉴定出具次要责任结论,我方多项重要疑点未被鉴定完全采纳,代理人需要充分行使异议权利。

3.穷尽鉴定救济途径之后,无法启动补充鉴定 律师提交详尽书面异议,申请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书面答复维持原意见,法院未准许补充鉴定,后续只能立足于现有鉴定意见开展庭审质证。

4.继承主体程序处理 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部分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需要审核弃权文书,保障原告主体适格。

5.责任区间为次要(16-44%),医方坚持只承担下限 16%,庭审需要充分说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调取全套病历,系统梳理呼吸科诊疗全流程 接收委托后,完整调取住院全部病程记录、医嘱、护理记录、血气分析报告、影像检查、知情文书。重点梳理:入院肺部病情评估、误吸风险筛查、经鼻高流量氧疗的使用与调整、呼吸支持升级时机、抗感染药物选择、排痰护理、后期危重病情应急处置全链条,梳理出全套过错疑点。

2.司法鉴定环节完整提交患方听证陈述意见 在司法鉴定听证环节,完整陈述患方观点,围绕吸入性肺炎风险、氧疗风险、抗生素方案、病情监护等角度,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3.针对不利鉴定意见,提交详尽书面异议,穷尽救济途径 收到鉴定意见书后,针对鉴定没有充分评价的误吸风险干预、抗生素使用、护理、晚期病情处置等问题,撰写专业书面异议,申请补充鉴定,把我方医学观点完整固定在卷宗;鉴定机构出具答复维持原结论后,调整诉讼策略,把异议材料作为庭审质证的重要证据。

4.庭审充分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庭审当中结合呼吸科临床指南、专家共识,对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开展完整质证,向法庭充分展示案件全部诊疗疑点;同时处理继承人弃权证据,确认原告主体资格。

5.逐项核算全部法定损失,依法主张各项赔偿 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逐项核算,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分担。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资质,医患双方提交的异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不予准许补充鉴定申请: 

1.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使用经鼻高流量吸氧处置 Ⅱ 型呼吸衰竭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抗生素选用未参考药敏试验结果等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

2.法院依法核定全部人身损害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认定;鉴定费按照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各半分担。

最终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万元(非京沪标准)。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针对 Ⅱ 型呼吸衰竭的患者,经鼻高流量氧疗不能简单直接套用,需要严格评估、动态监测,疗效不佳时应当及时升级呼吸支持手段,医疗机构对此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重症肺炎患者有效抗生素的使用是重要环节,应当根据药敏结果及时调整,

2.医疗损害案件,即便司法鉴定出具对患方不利的次要责任结论,当事人依然有权提交书面异议,穷尽鉴定救济途径;如果法院不支持补充鉴定,则应当立足于现有鉴定意见开展庭审质证。

3.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合并免疫系统疾病红斑狼疮,案件大多属于“多因一果”,患者自身危重基础疾病往往是损害主要原因,法院会参考鉴定给出的原因力区间作出裁量。

医疗死亡案件多名继承人的情形,放弃实体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出具书面弃权文书,提交法院,保证诉讼主体合法。

郑一瑾律师,咨询电话:13297081589(同微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药健康专员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0 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