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因肢体乏力、言语不清入院就诊,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脑血管造影 DSA 介入检查。检查术中怀疑出现左侧颈总动脉血管内壁损伤、颈动脉夹层。患者病情急剧危重,紧急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出院后不久患者不幸死亡。
在正式诉讼之前,经调解机构委托,已出具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载明不能完全排除诊疗环节疏忽造成血管壁损伤,医疗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区间为21%-40%。死者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实体权利,剩余继承人委托郑一瑾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医疗机构庭审认可最低 21% 的责任比例,同时提出其曾经垫付部分抢救医疗费,要求在本案判决金额当中直接抵扣,并且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案件审理中,我方申请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本案办案难点
1.介入手术并发症医学争议大 脑血管造影DSA本身就存在血管夹层的已知风险,属于介入检查的潜在并发症,区分是手术固有风险还是医方操作环节疏忽,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
2.仅有诉前鉴定,没有诉讼中重新鉴定 鉴定是调解阶段委托的诉前鉴定;诉讼阶段申请补充鉴定被机构不予受理,案件只能以原有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进一步强化观点。
3.鉴定给出较宽责任区间(21%-40%),双方对比例分歧巨大 医方坚持只认可区间下限 21% 责任;代理工作核心就是说服法庭向区间高值靠拢,争取更高赔偿比例。
4.继承人主体复杂,存在权利人放弃继承实体权利 多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部分继承人出具弃权声明,需要核实弃权材料效力,确定适格原告,避免程序瑕疵。
5.存在医院垫付大额款项需要在本案一并抵扣 医疗机构在抢救阶段垫付数万元医疗费,被告要求直接从判决赔偿总额扣减,需要核对垫付事实,做好损失核算,平衡双方款项计算。
6.赔偿计算标准争议:被告抗辩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当年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而不是按照庭审辩论终结时的新标准,需要引用司法解释进行抗辩。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梳理全部病历,重点强调患者无DSA检查的适应症 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首诊医院、转院抢救医院全套住院、手术、检查病历。撰写患方陈述,重点强调该案患者没有做DSA检查的适应症。脑出血患者一般不需要进行DSA检查,且患者已行CTA排除脑血管畸形可能性,患者无进行DSA检查的必要性。同时患者处于脑出血急性期,有脑疝风险;医方强烈动员患者及家属接受DSA检查,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2.处理继承主体,固化弃权证据 收集亲属关系证明,审核部分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的书面声明,确认本案适格原告,保障诉讼主体合法,排除程序障碍。
3.申请补充鉴定,穷尽鉴定救济途径 为进一步强化我方主张,向法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之后,把该结果作为既定现实,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寄希望新鉴定,转而立足现有鉴定意见全力争取区间高位责任比例。
4.庭审据理力争,争取鉴定区间的高值40% 责任 庭审当中针对诉前鉴定意见书完整质证。针对医方只愿意承担 21%下限的抗辩,结合介入手术操作风险、并发症发生后果,向法庭阐述本案应当取用鉴定意见区间较高比例的理由。同时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反驳被告“按照事故发生时间计算赔偿” 的抗辩,主张应当采用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赔偿统计数据。
5.逐项核算全部损失,妥善处理垫付费用抵扣问题 逐项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医院垫付的款项,在认可垫付事实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在最终应付金额当中直接予以扣减,避免当事人后续另行退款的繁琐流程。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信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书:
1.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区间为 21%-40%,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8% 的赔偿责任,采纳区间接近上限;
2.赔偿标准采用庭审辩论终结时的统计数据,驳回被告按照事故发生年份计算损失的抗辩;
3.法院核定全部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766025.11 元;按38%计算赔偿基数,再扣减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30000 元抢救费用;
4.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最终判决医疗机构向原告方赔偿各项损失261089.54 元。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在鉴定听诊会及庭审中,反复强调该案患者没有做DSA检查的适应症。脑出血患者一般不需要进行DSA检查,且患者已行CTA排除脑血管畸形可能性,患者无进行DSA检查的必要性。同时患者处于脑出血急性期,有脑疝风险;医方强烈动员患者及家属接受DSA检查,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2.当司法鉴定给出宽泛的原因力区间,即便无法重新鉴定,律师依然可以通过庭审说理,推动法院采纳区间内较高责任比例,直接决定最终拿到赔偿款多少。
3.医疗损害案件赔偿计算,法律原则上采用法庭辩论终结上一年度统计标准,而不是事故发生当年标准,有利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
4.案件有多名法定继承人时,部分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弃权材料,提交法院确认,明确原告主体,防止程序被驳回。
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垫付抢救费用,法院可以直接在判决赔偿金额中抵扣,减少双方后续互相转账的麻烦,但前提是要对垫付事实予以确认。
郑一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