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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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瑾律师|外科术后急性肺栓塞死亡医疗损害纠纷,法院认定医院担责30%获赔28万元(非京沪标准)。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者赵某,高龄,同时罹患恶性肿瘤、高血压、血管粥样硬化等多项基础疾病,因消化道以及泌尿系统病症入院治疗。经多科室讨论,先行实施经皮肾镜取石相关外科手术。手术后两日,患者自行下床时突发意识丧失、胸痛、呼吸困难,经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影像学检查高度提示急性肺动脉栓塞。虽经医院积极救治,十余日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唯一法定继承人委托郑一瑾律师团队提起医疗损害诉讼。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术前对患者肺栓塞高危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存在缺失,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之后,诊疗处置不够规范,医疗机构过错和患者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多项损失。

医疗机构抗辩认为,肺栓塞属于起病急骤、死亡率高的手术并发症;患者高龄、多重恶性肿瘤、自身血液高凝状态是死亡主要原因,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办案难点

1.医学认定难度大:围手术期肺栓塞属于外科凶险并发症,患者自身肿瘤、高龄、血管病变本身就是血栓高危因素,区分 “自身疾病因素”与“医疗过错”的界限十分困难。

2.司法鉴定程序波折:首次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需要重新遴选鉴定机构,对病历梳理、过错要点提炼、鉴定听证陈述提出更高要求。

3.死因没有尸检: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需要完全依靠病历、检查报告、临床循证医学指南去推断死亡原因,鉴定与诉讼均存在不确定性。

4.医方抗辩力度强:医疗机构将损害后果全部归责于患者自身严重基础疾病,不认可医疗过错,对风险评估不足、处置不规范的问题予以否认。

5.赔偿项目逐项存在争议:针对 ICU 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计算基数,双方存在分歧,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区分可赔付区间。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调取全套病历,梳理全部诊疗节点 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完整封存、调取全部住院病历、检查影像、病程记录、医嘱单、知情同意文书,完整还原从入院、多学科讨论、外科手术、突发肺栓塞抢救直至死亡全部过程,重点锁定术前 VTE 血栓风险评估、风险告知、肺栓塞发生之后救治流程三大核心争议板块。

2.对照临床指南提炼医疗过错要点,应对两次司法鉴定委托 参照《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等权威临床规范,梳理三大核心过错: ① 患者属于血栓高危人群,但术前病程、术前讨论中没有肺栓塞风险评估,未落实血栓预防措施; ② 手术知情文书缺少肺栓塞相关风险书面告知,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③ 发生急性高危肺栓塞后,对介入治疗方案缺少病情分析记录,整体救治处置欠规范。 第一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后,律师进一步完善病历分析意见、证据材料,重新提交鉴定委托,在鉴定循证听证环节充分陈述患方观点,论证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

3.庭审质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巩固过错及原因力效力 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庭审当中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展完整质证,逐条结合病历、医学指南回应医方 “全部为自身疾病所致” 的抗辩,请求法庭采信该鉴定意见。

4.逐项论证赔偿项目,厘清赔偿计算边界 针对医疗机构对各项赔偿的抗辩,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区分普通住院与 ICU 住院时段,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理核算;主张医疗费按照个人实际自付金额计算;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由医方分担,争取合法合理赔偿金额。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依法采信鉴定意见:

1.患者高龄、恶性肿瘤、基础血管疾病是发生肺栓塞主要自身因素;但医疗机构存在术前肺栓塞风险评估预防不足、告知义务缺陷、急性肺栓塞救治处置欠规范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对死亡后果起到促进加重作用;

2.结合鉴定给出的次要原因力区间,法院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0% 民事赔偿责任;

3.法院核定损失:医疗费自付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上述损失按 30% 比例赔付;另外单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万元(非京沪标准)。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静脉血栓、肺栓塞是临床凶险并发症。即便患者本身属于血栓高危人群,医疗机构依然需要按照指南完成 VTE 风险评估,落实血栓预防措施,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能将并发症简单全部归责于患者体质。

2.医疗纠纷没有尸检不等于无法维权。在病历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可以依托病历、影像学报告、临床指南,通过司法鉴定推断死亡因果关系,但这类案件对病历研读、鉴定听证的专业能力要求很高。

3.医疗损害案件可能遇到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形不要直接放弃,可在完善证据与医学分析后,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合适的鉴定机构。

4.ICU 住院阶段,病人由医院监护设备与医护专项护理,该时段一般不再支持家属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赔偿时应当予以扣减。

遭遇医疗损害,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及时封存病历,固定全部证据,把握诉讼与鉴定时机。

郑一瑾律师,咨询电话:13297081589(同微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药健康专员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0 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