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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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房合同付了定金,买家一句“我房子没卖掉凑不出首付”就退房不买了——法院判:赔30万违约金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定金和预付款浏览:14次举报
2026-06-24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王某(化名)看中了一套别墅,总价503.8万元,与卖家党某(化名)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

  • 王某当场支付5万元定金;

  • 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287万元;

  • 剩余21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合同签订前,中介带王某实地查看了房屋,王某对房屋现状表示了解并接受。

到了2022年12月初,中介发微信提醒王某准备首付款。王某回复:“买不了了,房子卖不掉,没有首付款。”中介追问是否不买了,王某确认:“不买了,这个期限内我房没卖掉。”

原来,王某在签合同时心里打的算盘是:先把自己名下的旧房卖掉,用卖房款来付这套别墅的首付。但这个想法并没有写进合同,也没有和卖家明确约定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卖家党某随后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100.76万元)。王某拒绝后,党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的抗辩

第一条:合同是“附条件”的——以我卖掉旧房为前提

王某主张:签合同时口头说了“先卖房再买房”,所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自己的旧房能卖掉。但法院查明:合同文本中没有这一条款,王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双方就此达成过明确约定。法院认定:“附条件买卖”的说法不成立,王某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就是违约。

第二条:卖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隐瞒了重要事实

王某声称,签约后发现卖家对房屋进行了多处拆改(敲墙、扩建、浇筑楼梯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法院查明:

  • 王某在签约前亲自实地看过房,他自己也承认“看房时的现状和我后来拍的照片一致”;

  • 合同明确载明“乙方已实地查看,对房屋现状充分了解并接受”;

  • 卖家在2018年就向物业报备过装修方案并取得开工许可,合同签订后没有新的拆改行为。

法院认定:拆改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不构成王某违约的正当理由。

第三条:违约金太高了,我实际没给卖家造成那么大损失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100.76万元)。王某主张这个数字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法院的认定

① 买家违约,合同解除
王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经催告后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② 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低
法院审查了卖家的实际损失:

  • 卖家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 卖家计划用这笔卖房款再去买别的房子,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超出了王某签约时的可预见范围;

  • 考虑到房屋市场价格整体下行的行情,以及合同签订于2022年6月、卖家在2022年12月就知道王某不买了(可以及时另寻买家)等因素。

最终,法院将违约金从100.76万元调低至30万元。王某已付的5万元定金冲抵违约金,还需支付25万元

③ 买家配偶也要一起赔
虽然合同上只有王某一人签字,但法院认定: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债务,王某的妻子郭某(化名)对这笔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④ 卖家反诉“双倍返还定金”——驳回
王某反诉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法院认为王某自己违约在先,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最终判决结果

  • ?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 ? 王某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5万元(已扣除5万元定金);

  • ? 王某的妻子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 驳回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 ?? 一审本诉受理费13,868元,王某承担4,1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王某承担4,050元。


这个案子给买卖双方的共同启示

对买家来说:

1. “我先卖房再买房”的想法,不写进合同就等于没说

很多人换房时习惯性地认为“我旧房卖掉才能付新房的款”,但如果这个前提没有明确写入合同,法院就不会认可它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旦到了付款日你拿不出钱,就是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以乙方名下XX房屋成功出售为生效条件”或“首付款支付期限顺延至乙方旧房出售后X日内”。

2. 实地看过房,就不能再说“我不知道房子有问题”

合同里那句“乙方已实地查看,对房屋现状充分了解并接受”,不是废话。一旦你签字确认,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房屋当时的状况——包括你后来发现的那些“拆改”“隐患”。除非你能证明卖家故意隐瞒了你看不到的重大安全问题(比如承重结构损坏),否则很难用这个理由来反悔。

3. 违约金不是合同写多少就是多少——但也不是你说不赔就不赔

本案中,法院把100万的违约金调到了30万,但30万对于一套500万的房子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违约的成本是真实存在的,不要以为“大不了定金不要了”就能了事——卖家还可以主张超过定金的实际损失。

对卖家来说:

4. 违约金调低是常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空间很大,尤其是在买家明确提出“过高”抗辩的情况下。如果你想尽量减少损失,建议在合同中把“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写得尽可能明确(比如:因买方违约导致的房价下跌损失、卖方另行贷款的成本增加等),并在违约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及时挂牌出售、保留房价下跌的市场数据)。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写,人物信息已脱敏处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同类案件中,“附条件”的口头约定是否成立、违约金是否过高、房屋拆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些争议点的举证方式和诉讼策略,往往更能决定最终结果。如有具体纠纷,建议携带合同原件及沟通记录进一步评估。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