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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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如何解除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发布者:马莎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偶尔会遇到买受人签约后却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这不仅打乱了开发商的资金计划,也可能导致房源被长期锁定。面对这种困境,开发商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通过下面这起真实案例,我们来了解正确的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案情:买房人违约,催告无果

开发商与购房者王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一套总价520万元的房屋。合同明确约定,王某应在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100万余元,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42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王某逾期付款超过60天,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累计应付款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仅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的420万元房款在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始终未能支付。

二、开发商的操作:规范催告与通知解除

面对王某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并未直接起诉,而是严格遵循了合同约定的程序:

  1. 发送催告函: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开发商通过EMS快递向合同中王某确认的通讯地址寄送了《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办理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清余款,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2. 发出解除通知:由于催告后王某仍未履约,且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逾期超过60日),开发商再次通过EMS向王某寄送《通知》,正式告知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

在完成以上前置程序后,因王某始终置之不理,开发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等。

三、法院判决:支持开发商全部核心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1. 合同解除权成立: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未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开发商在起诉前已按约定地址邮寄解除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合同已于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2. 违约金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因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按未付房款420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42万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3. 款项抵扣与返还:判决明确,王某应支付的42万元违约金,可直接从其已支付的100万余元首付款中抵扣。抵扣后将返还剩余的购房款。

  4. 配合撤销备案:合同解除后,王某有义务协助开发商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备案撤销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王某需支付违约金并配合办理手续,开发商在抵扣违约金后返还王某剩余首付款。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纠纷。它清晰地展示了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合同明确约定 → 违约行为发生 → 履行催告程序 → 发出正式解除通知 → 提起诉讼维权

对于开发商而言,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及通知送达地址,这构成了所有后续权利主张的基石;二是程序操作的规范性,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催告和解除通知,并保留了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这在诉讼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