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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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件,法律警示与操作建议

发布者:马莎莎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1959人看过 举报

2026-01-21

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件,法律警示与操作建议

在建筑装饰行业,个人或施工队借用有资质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当工程完工,发包方或挂靠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时,作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一起真实的胜诉案例,揭示了维权的关键路径。

一、 基本案情:挂靠施工后的讨债无门

某置业公司将一住宅项目的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发包给了某建筑装饰公司。随后,该建筑装饰公司与个人包工头李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实际负责施工,建筑装饰公司只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总价款为1000余万元,但发包方仅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仍拖欠230余万元(含部分质保金)。实际施工人李某多次向挂靠的建筑装饰公司催讨无果,后者也无力支付。最终,李某选择将两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二、 案件焦点与胜诉关键

庭审中,发包方提出两点强硬抗辩:第一,与李某无合同关系,无权直接要钱;第二,根据合同,挂靠公司未开发票,其有权拒付。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地运用了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规则,并有效组织了证据:

  1. 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真正付款方:帮助法庭清晰认定李某的“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提供《内部合作协议》、采购材料、发放工资、现场管理等一系列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完整证明了李某独立组织施工、自负盈亏的事实。基于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主张被法院完全采纳,成功绕开了“合同相对性”的壁垒,直指有支付能力的发包方。

  2. 击破程序性抗辩,捍卫核心收款权:针对发包方“未开发票可拒付”的抗辩,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数百万工程款,属于滥用权利。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该抗辩“于法无据”,确保了当事人的核心债权得以实现。

  3. 精确核算金额,区分不同性质款项:对工程款进行了清晰梳理,区分了到期工程款和未到期质保金。最终,法院判决挂靠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210余万元,同时判令发包方在欠付的18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质保金,因返还条件未成就,尊重客观事实,未作无理坚持,体现了诉讼策略的专业性。

三、 给实际施工人的建议与律师价值启示

本案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典型成功案例。它给所有类似处境者的启示是:法律提供了特殊保护,但维权成功需要策略与证据。

对于实际施工人,务必做到

  • 证据留痕:签订权责清晰的内部协议,保存好所有采购、用工、施工管理、结算沟通的记录,这是证明你身份的基础。

  • 盯紧发包方:施工中及结算后,积极与发包方沟通,获取其对工程量、价格的书面确认,以明确其欠付数额。

而本案也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面对发包方和挂靠公司的双重推诿,个人维权往往力不从心。专业律师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破局”——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找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身份作为支点,撬动对发包方的直接诉权。其次体现在“攻坚”——将琐碎的施工事实,组织成法庭采信的证据链;并能精准驳斥对方“未开发票”等程序性借口,将庭审焦点拉回“支付工程款”这一核心义务。最后体现在“控盘”——精确计算各项诉求的金额与法律依据,制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避免因诉求不当而败诉。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