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有的单位长期不签书面合同、不缴社保,发生工伤后互相推诿;有的务工人员不了解维权时限和赔偿项目,被单位少量赔偿草草打发。事实上,我国已有一套完整的劳动与工伤法律体系,从确认劳动关系、主张二倍工资,到工伤认定、伤残待遇、未参保赔偿,都有明确的条文支撑。了解这些规定,劳动者才能在受伤或被欠薪时,依法争取应得的待遇。
一、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签要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明确了签约的法定时限:入职后一个月内,单位就应完成书面合同签订。
如果单位迟迟不签,法律设置了惩罚性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许多务工者只保留了工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聊天记录,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以通过这些事实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据此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二、哪些情况属于工伤,由法律明确界定
工作中受伤,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有严格的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超过一年申请期限,可能影响工伤认定权利,因此受伤后应及时就医、保留诊断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认定程序。
三、工伤待遇包含哪些项目,未参保由单位全额承担
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者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以最常见的七至十级伤残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十三个月本人工资,八级十一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七个月;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会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全部赔偿,在单位未参保的情况下,都要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劳动者维权需要专业帮助
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证据分散、程序繁琐,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乃至诉讼多个阶段,时效和赔偿计算都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收集考勤、工资、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证据,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代为起草工伤认定申请和仲裁请求,逐项核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金额,并在协商不成时全程代理仲裁与诉讼,防止单位压低赔偿、推卸责任。
劳动权益需要主动主张,法律条文就是劳动者最有力的依据。文盈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团队长期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与赔偿索赔案件,熟悉仲裁与诉讼程序,能够从证据梳理到赔偿谈判为委托人提供全程专业支持,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