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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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合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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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年降到7个月,提前3年多回家——有效的庭前辩护,将刑期降到最低

发布者:董一闻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4年降到7个月,提前3年多回家——有效的庭前辩护,将刑期降到最低


“检察官,给您邮寄了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后面附了相关的判例,请您变更罪名”董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在电话沟通中说到,“罪名变更后,请将量刑建议也做相应的变更。”


基本案情。韩国籍当事人甲某,被公司派遣到越南出差,途径中国若干天,在此期间与其在中国的韩国发小乙某相约吃饭,席间乙某了解到要去越南出差,便向其提出是否可以帮个忙,在机场离境时将一个文件和去往加拿大的登机牌交予一个中国人,便可为其报销来回韩国的差旅费用。甲某觉得合适,就按照乙某的要求进行。但在机场离境时,被公安抓获,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检察机关。


本案需要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第一,本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还是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第二,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辩护人的分析思路。第一,本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还是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两罪法定刑相差较大。运送行为是组织行为的一个环节,而组织偷渡具有系统性、整体性,要求行为人对整个偷渡过程进行领导、策划、指挥,需要组织者进行拉拢、引诱、介绍,购买、联系、安排交通工具,确定离境口岸、指引路线以及安排食宿、提供虚假证件等一系列操作。本案并无这方面的证据,不应当以组织型犯罪定罪。


第二,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而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偷渡者是否实际运出或运入边境为既未遂的标准。本案当事人是在偷越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偷渡者并未实际运出边境,应当成立未遂。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客观证据充分,整个事实的前因后果完整。而本案之所以能够从之前的2年半至4年的量刑建议降至确定的7个月,降幅最高达35个月,主要归功于辩护人迅速的确定辩护策略,快速、准确的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并及时的与承办检察官联系,通过详尽的法律意见和权威的司法判例来说服检察官,使检察官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排除可能会影响降低量刑的客观因素。使得检察官在开庭前,就将起诉罪名进行了变更,并结合认罪认罚,将量刑降到最低。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7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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