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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劳动派遣合法吗?

作者:唐镓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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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是不合法的。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工单位员工,等到用工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属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发生辞退或者辞职现象,劳动者首先需要找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并且看看合同中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现象的处理,一般来说派遣合同里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得不到赔偿的,自动辞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跟劳务派遣机构沟通好,一般来说也不用赔偿,但是合同另外有约定赔偿金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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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先后为多个公司(包括银行、装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