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市面上有很多培训机构,包括从事文体类教育培训工作,其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培训课程。该类机构在培训期间负有对未成年学员的教育管理职责。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在场地接受培训时,该培训机构作为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并充分关注幼儿状态,随时保障幼儿安全,尽到管理看护职责。如果未尽到相应职责,未采取任何形式的安全防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如 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需要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及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责任承担比例。
律师建议,虽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自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就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告知,且在培训时应充分关注学生状态,保障学生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