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凌杰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揭XX,男,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陈XX与被告揭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揭XX立即向陈XX支付欠付工资10150元;
揭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揭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陈XX受揭XX雇佣在常德柳叶XX工作,按照揭XX要求交付工作成果。2021年9月27日,揭XX向陈X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陈XX工资14000元,已支付1000元,欠付13000元。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2000元、10月7日支付1000元、11月7日支付5000元、12月7日支付5000元。揭XX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了1000元、9月29日支付了1000元、10月3日支付了750元、11月9日支付了100元,尚欠1015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陈XX、揭XX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微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揭XX与陈XX构成劳务关系,揭XX向陈XX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欠条》,揭XX应当向陈XX支付欠付的工资10150元,故本院对陈XX要求揭XX支付工资10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揭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XX支付欠付的工资10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揭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