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凌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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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构成劳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发布者:何凌杰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揭XX,男,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陈XX与被告揭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揭XX立即向陈XX支付欠付工资10150元;

  2. 揭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揭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陈XX受揭XX雇佣在常德柳叶XX工作,按照揭XX要求交付工作成果。2021年9月27日,揭XX向陈X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陈XX工资14000元,已支付1000元,欠付13000元。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2000元、10月7日支付1000元、11月7日支付5000元、12月7日支付5000元。揭XX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了1000元、9月29日支付了1000元、10月3日支付了750元、11月9日支付了100元,尚欠1015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陈XX、揭XX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微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揭XX与陈XX构成劳务关系,揭XX向陈XX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欠条》,揭XX应当向陈XX支付欠付的工资10150元,故本院对陈XX要求揭XX支付工资10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揭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XX支付欠付的工资10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揭XX负担。

何凌杰律师,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擅长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720********2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劳动纠纷